主题:【第十六届原创】“设备校准未确认” — “粗心!”你又惹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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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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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流氓陆云也就只有天天骂人这点本事,技术讨论中理屈词穷也就只能归罪于别人的上网时间是“半夜三更”了。
  楼主虽然没谈及“检定”,但我说的很清楚,所谓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即预期使用要求,是使用单位由被测参数的测量要求导出,而不是检定规程规定,这种“检定”与“校准”的目的和作用无异,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计量确认。是谁“把大家往沟里带,存心恶意别有用心”,企图否定这种情况下的计量确认,昭然若揭。

  校准和非强制检定的目的是获得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生产标准的测量设备相当于“健康”的人,可称为“合格”,“不合格”必然给出哪个特性达到了什么程度,这就叫医院给出了“体检证明”。体检报告证明该测量设备身体健康(合格),但经计量确认并不满足本单位特定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即便“检定合格”,经计量确认仍必须判为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即便检定结论给出“不合格”,但超标的“计量特性”满足本单位预期使用要求,计量确认仍可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在本单位的特定测量过程中。这就是“计量确认”与“检定/校准”最本质的区别。

  现行计量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当时的计量管理只有“检定”,迫不得已才将“检定”分成了“强制检定”与“的强制检定”。计量科技发展至今,“校准”已在我国被广泛承认和使用,计量法的发展方向必将恢复术语“检定”法制计量专用术语的地位,其特有的法律强制性也必将恢复。所谓的“非强制检定”,即“非强制”的法律“强制性”这种自我矛盾的术语,必将淡出江湖,被“校准”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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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31 2:59:23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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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流氓陆云也就只有天天骂人这点本事,技术讨论中理屈词穷也就只能归罪于别人的上网时间是“半夜三更”了。
      除了你这个学术流氓,还有谁半夜三更爬出来搅局的?我说的不是事实吗?
      楼主虽然没谈及“检定”,但我说的很清楚,所谓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即预期使用要求,是使用单位由被测参数的测量要求导出,而不是检定规程规定,这种“检定”与“校准”的目的和作用无异,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计量确认。是谁“把大家往沟里带,存心恶意别有用心”,企图否定这种情况下的计量确认,昭然若揭。
      早就跟你说得清清楚楚,当你导出的计量要求与法律法规(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相同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此时,不可能出现经检定合格不满足使用要求,也不可能出现经检定不合格仍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形。否则就不应该以“检定”方式溯源,而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因为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同)。问你们家所使用的百分表、游标卡尺有没有做“计量确认”,你回答了吗?要你晒出你们家所使用的百分表、游标卡尺的《计量确认记录》你晒出来了吗?自己单位都不做“计量确认”,却在这里不遗余力的忽悠别人做,到底是谁在这里昭然若揭,不需要多解释,大家都心知肚明。
      校准和非强制检定的目的是获得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生产标准的测量设备相当于“健康”的人,可称为“合格”,“不合格”必然给出哪个特性达到了什么程度,这就叫医院给出了“体检证明”。
      大家看见没有,口口声声说别人概念混淆,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画等号的恰恰是这位学术流氓。既然一样,国家为什么不取消“非强制检定”啊?
      体检报告证明该测量设备身体健康(合格),但经计量确认并不满足本单位特定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即便“检定合格”,经计量确认仍必须判为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即便检定结论给出“不合格”,但超标的“计量特性”满足本单位预期使用要求,计量确认仍可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在本单位的特定测量过程中。这就是“计量确认”与“检定/校准”最本质的区别。
      叫你找一份经检定合格不满足使用要求,或经检定不合格仍满足使用要求的实际案例出来给大家看,你在你们家祖坟里刨了几十年,到现在还没有刨出来吗?既然如此,你为什么要自愿委托承检机构按照“法定计量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作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承检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有没有法律效力?你要人家下“结论”,下了“结论”你这个学术流氓又不承认,到底是承检机构违反了计量法,还是你学术流氓违反了计量法呀?
      现行计量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当时的计量管理只有“检定”,迫不得已才将“检定”分成了“强制检定”与“的强制检定”。计量科技发展至今,“校准”已在我国被广泛承认和使用,计量法的发展方向必将恢复术语“检定”法制计量专用术语的地位,其特有的法律强制性也必将恢复。所谓的“非强制检定”,即“非强制”的法律“强制性”这种自我矛盾的术语,必将淡出江湖,被“校准”所代替。
      好像你是制定计量法的祖师爷似的,不管哪年制定的,只要没有宣布废止,它就是现行有效。什么叫“非强制”的法律“强制性”啊?“强制性”“法制性”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都具有“法制性”。狗屁不懂的学术流氓连这一点起码的常识都拎不清吗?“交强险”是强制性的,其他险种是不是自愿的?自愿险种的《保险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了吗?真是蠢得死!请问“校准”具有“法制性”这一特点吗?“仲裁检定”(非强制检定)是不是也应该淡出江湖啊,学术流氓?
秋醉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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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氓问:除了你这个学术流氓,还有谁半夜三更爬出来搅局的?我说的不是事实吗?
  答:还是这句话,社会流氓陆云也就只有天天骂人这点本事,技术讨论中理屈词穷也就只能归罪于别人的上网时间是“半夜三更”了。
  流氓说:此时,不可能出现经检定合格不满足使用要求,也不可能出现经检定不合格仍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形。否则就不应该以“检定”方式溯源,而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因为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同)。
  答:导出计量要求的起点是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与法律法规(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相同”仅仅是巧合,不能因为这种巧合否定这个所谓的“法定要求”仍然属于该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本性。此时的“检定”与“校准”目的是同一个,即获得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以便与导出的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确认。
  流氓问: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画等号的恰恰是这位学术流氓。既然一样,国家为什么不取消“非强制检定”啊?
  答:我说的很清楚,因为“检定”属于法制计量术语,带有法律强制性,因此所谓“非强制检定”,这种“非强制”的“法律强制”是自相矛盾的术语。未来计量发展趋势一定会将“非强制检定”从计量法中淡出并消失,还法制计量术语“检定”的本来面目和地位。术语“校准”必将纳入计量法并取代“非强制检定”。
  流氓问:你为什么要自愿委托承检机构按照“法定计量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作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承检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有没有法律效力?你要人家下“结论”,下了“结论”你这个学术流氓又不承认,到底是承检机构违反了计量法,还是你学术流氓违反了计量法呀?
  答:只有傻子陆云才自愿将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委托承检机构按照“法定计量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所有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都希望承检机构对送检的测量设备“校准”,即便承检机构给出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也仅仅相当于校准报告,送检单位只承认给出的计量特性,而拒绝承认其合格与否的结论,测量设备能否使用由送检单位计量确认后判定。
  流氓问:什么叫“非强制”的法律“强制性”啊?
  答:“检定”的定义决定了是“强制”的,是必须的,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前面再冠以“强制”当属画蛇添足。“非强制检定”一词,是在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制计量术语“检定”前面再冠以“非强制”,显然就陷入了自我矛盾之中。这是因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只有术语“检定”,尚无术语“校准”,而不得不采用的一个措施。在当前“校准”已被我国广泛接受和采用的情况下,还“检定”本来面目和地位,撤销术语“非强制检定”的时机已经成熟。
hou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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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定是强制性的吧。校准是非强制性的。对吧?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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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流氓陆云也就只有天天骂人这点本事,技术讨论中理屈词穷也就只能归罪于别人的上网时间是“半夜三更”了。
      不要在这里企图挑拨离间扩大打击面。我只骂你这个给脸不要脸,天天三更半夜爬起来捅鸡舍搅局的学术流氓。我的每一次回帖都是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到底谁理屈词穷,大家心里都有数。
      导出计量要求的起点是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与法律法规(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相同”仅仅是巧合,不能因为这种巧合否定这个所谓的“法定要求”仍然属于该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本性。此时的“检定”与“校准”目的是同一个,即获得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以便与导出的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确认。
      我既然承认巧合时的“法定计量要求”属于“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你又凭什么不承认“检定结论”呢?如果不“巧合”,你又凭什么去委托承检机构进行“检定”呢?是不是只有“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法定计量要求”巧合相同时,才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啊?此时的“检定结论”与“计量确认的结论”哪里不同?
      我说的很清楚,因为“检定”属于法制计量术语,带有法律强制性,因此所谓“非强制检定”,这种“非强制”的“法律强制”是自相矛盾的术语。未来计量发展趋势一定会将“非强制检定”从计量法中淡出并消失,还法制计量术语“检定”的本来面目和地位。术语“校准”必将纳入计量法并取代“非强制检定”。
      “检定”的术语定义哪里说了“强制性”?那是开展“检定”技术服务,需要强制接受法制的监管,并没有说客户所委托的所有“检定”都是强制性的。“非强制检定”哪里说了对客户有强制性啊?“非强制检定”你说消失就消失啦?你算老几呀?“校准”自2000年引入我国,至今也有二十多年了,“非强制检定”为什么还不取消,为什么还不断出现在新制定、发布的法律法规中啊?为什么还在不停的发布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啊?学术流氓有能耐解释一下呀。
      只有傻子陆云才自愿将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委托承检机构按照“法定计量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
      你们单位所使用的百分表、游标卡尺、万工显、材料试验机、硬度计这些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是不是委托承检机构“检定”的?是不是自愿的?承检机构对哪一台测量设备的“符合性判定结论”不承认?是根据检定结论张贴“合格证”标识,还是根据“计量确认结论”张贴“计量确认合格证”标识(格式样张见另一主题:RE:RE:从专家的角度分析计量确认合格证标签中那个“合情不合理”的日期?)呀?你们单位的人是不是都很傻,就你学术流氓“拧种”聪明是不是?
      所有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都希望承检机构对送检的测量设备“校准”,即便承检机构给出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也仅仅相当于校准报告,送检单位只承认给出的计量特性,而拒绝承认其合格与否的结论,测量设备能否使用由送检单位计量确认后判定。
      希望是一码事,有没有以“校准”方式溯源是另一码事。以“检定”方式溯源就是以“检定”方式溯源,不要企图在这里充当“混九龟”。全中国哪家单位拒绝承认承检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与否的“检定结论”?我看也只有你这个学术流氓在这里违法不承认吧。不承认的证据在哪里?晒出来呀学术流氓。
    “检定”的定义决定了是“强制”的,是必须的,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前面再冠以“强制”当属画蛇添足。
      这就是吃屎的老师教出来的蠢货。“检定”的定义啥时候冠以了“强制”呀?你们家送检的百分表、游标卡尺、材料试验机、硬度计,谁强制的?是你爹强制的还是你妈强制的?如此明确的“非强制检定”,34楼的学术流氓还要无休止地撅起屁股拉硬屎。把强制要求你以“检定”方式溯源的证据拿出了呀!
      这是因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只有术语“检定”,尚无术语“校准”,而不得不采用的一个措施。在当前“校准”已被我国广泛接受和采用的情况下,还“检定”本来面目和地位,撤销术语“非强制检定”的时机已经成熟。
      “校准”术语啥时候出现的?二十多年的时间过去了,就看你寿终正寝之时,能不能看到它“成熟”了。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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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hou1210(hou1210) 发表:
一般检定是强制性的吧。校准是非强制性的。对吧?
      检定是法制性的,校准是市场行为。对于检定机构而言,开展检定技术服务,需要接受法制的强制监管。对于客户而言,并非所有的送检定行为都是强制性的。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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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hou1210(hou1210) 发表:
一般检定是强制性的吧。校准是非强制性的。对吧?
  你说的很对!“检定”的定义决定了它是法制计量的术语。只不过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校准”在我国尚未被广泛承认和应用,对数量巨大的并不需要法律强制执行检定,当时不得不提出了“非强制”检定的概念,而对必须执行检定的,在法制计量术语“检定”前面再画蛇添足似的冠以定语“强制”,以示区别。尽管当前现行计量法尚未明确给术语“校准”合法地位,但在我国的JJF1001已给了“校准”的定义,并被广泛承认,得到了广泛应用。计量法制管理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家标准GB/T19022的发布与实施,已经明显展示向着恢复“检定”的法制计量术语地位方向发展,展示着所谓“非强制检定”必将淡出江湖,而被术语“校准”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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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 2:46:42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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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会骂人的社会流氓终于明白“检定是法制性的,校准是市场行为”,应该是可喜可贺。“法制性”的必带有“强制性”,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必须执行,否则将依法制裁。“市场行为”是自愿的,执不执行,如何执行,内部还是外送,多长时间校准一次,等等,都是测量设备使用单位的自主权。所谓“非强制检定”本质上就是测量设备使用单位的自主选择权,法律上不予“强制”。
  对于检定机构而言,开展检定技术服务,需要接受法制的强制监管,计量技术机构向社会开展“校准”服务,将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样要接受法制的强制监管。
  对于客户(测量设备使用单位)而言,并非所有的送检定行为都是强制性的,而且这部分测量设备的数量如汪洋大海,远比所谓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多得多,这些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是根据使用单位被测参数的测量要求导出的,即便执行了所谓“检定”,也仅仅是为了获得其计量特性,以便进行计量确认,等同于“校准”,因此GB/T19022“前言”明确告诉大家,本标准通篇只使用术语“校准”,全面回避“检定”,除了前言做个解释外,从头至尾通篇对“检定”只字不提,更不提“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这就已经暗示今后除了“检定”,就是“校准”。“检定”是法制性强制的,品种和适用范围由国家规定,是极少数,“校准”是市场性自愿的,由使用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是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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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 2:35:51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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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非强制检定”本质上就是测量设备使用单位的自主选择权,法律上不予“强制”。
      学术流氓到现在终于承认“非强制检定”不属于“强制”的啦。没人把刀架在你脖子上让你送检百分表、游标卡尺、硬度计吧,是你不请自愿送的吧。是不是啊学术流氓?
      计量技术机构向社会开展“校准”服务,将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样要接受法制的强制监管。
      那也是你自愿的吧,没人强制绑架你去接受法治监管吧。人家通过向CNAS申请校准能力认可,获得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的广泛社会认可,需要你政府授权吗?是由CNAS监管还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管?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了吗?你以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就高人一等是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作为、乱作为的案例,不也屡见不鲜吗?你强制监管又是怎么监管的?
      对于客户(测量设备使用单位)而言,并非所有的送检定行为都是强制性的,而且这部分测量设备的数量如汪洋大海,远比所谓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多得多
      既然多得多,为什么国家不把这些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改成校准规范?为什么你们家使用的百分表、游标卡尺、硬度计不以“校准”方式属于,而要犯贱以“检定”方式溯源呢?你学术流氓要问多少次才能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这些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是根据使用单位被测参数的测量要求导出的,即便执行了所谓“检定”,也仅仅是为了获得其计量特性,以便进行计量确认,等同于“校准”,因此GB/T19022“前言”明确告诉大家,本标准通篇只使用术语“校准”,全面回避“检定”,除了前言做个解释外,从头至尾通篇对“检定”只字不提,更不提“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
      GB/T 19022“前言”部分说的“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你瞎了眼看不见吗?
      啥叫“只字不提”呀?GB/T 19022是“等同采用”ISO10012国际标准。啥叫“等同采用”,你学术流氓拎不拎得清呀?国际标准有“检定”吗?“前言”部分恰恰是针对我国的国情,说明只有在“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与“法定计量要求”相同时,“检定”才与“校准+计量确认”相同。“强制检定”根本不允许“校准”,扯什么“相同”啊?
      这就已经暗示今后除了“检定”,就是“校准”。
      这不是废话吗,与放屁有什么两样?
      “检定”是法制性强制的,品种和适用范围由国家规定,是极少数,“校准”是市场性自愿的,由使用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是绝大多数。
      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仲裁检定”是强制性的吗?你告诉大家,数量有多少?“自主决定”什么?是自主决定要不要“校准”,还是自主决定以“检定”方式溯源还是以“校准”方式溯源?
      问你们单位所使用的百分表、游标卡尺、千分尺、材料试验机、硬度计,根据被测参数的测量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是多少?说出了给大家听听。我料死了你会认为我在刨你们家的祖坟,所以最终就会来那么一句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的话:陆云毫无诚意,我没有时间和义务手把手的教她。是不是这样啊学术流氓?我没说错吧?给你证明自己,推翻我的观点的机会,你这个孬种就是不敢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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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5 0:42:00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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