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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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修订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清单?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分级审批,我省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和海洋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级审批清单(2015年本)、(2019年本)规定,分级审批清单在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稳进提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分级审批清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情况。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行动态调整。起草我省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进一步优化调整分级审批权限,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助力“两个先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分级审批清单修订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动态调整、总体稳定、有收有放、有力监管、效能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上收部分污染重、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下放部分风险可控、民生领域的项目。同时将核与辐射类、非核与辐射类和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整合到同一张分级审批清单内,明确除生态环境部审批事项以及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所列的审批事项外,其余的核与辐射类、非核与辐射类和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三、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项目有哪些?

下放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项目主要为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包括广播电视雷达,抽水蓄能电站所属的330千伏、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部分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主要为医院核医学科)。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销售Ⅰ类、Ⅱ类放射源项目已调整为登记表,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四、上收环评审批权限的项目有哪些?

为加强重污染过剩产能和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在燃煤火力发电(含热电)、水泥、平板玻璃新建项目和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铜、铅锌冶炼项目由省厅审批的基础上,将燃煤火力发电(含热电)、水泥、平板玻璃改扩建项目和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镍钴、锡、锑、汞冶炼项目上收至省厅审批。同时,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最新表述,将“石油加工、炼焦业”调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具体执行内容基本不变。

五、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有哪些要求?

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审批权限外的项目,其环评审批权限均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但在实践中,县(市、区)分局仍承担部分项目环评的具体审批工作。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明确要求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县(市、区)分局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县(市、区)分局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位于已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各类园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须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办理。

六、还有其他审批权限规定吗?

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继续规定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享有部分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享有义乌辖区内部分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互相有交叉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中的最高级别执行。

七、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9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联系方式:0571-2819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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