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绿树之林(Ins_cb7f1147) 发表:
如果你是测氮氧化物,你最终结果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加和,所以实际上在氮氧化物结果之前都不需要考虑检出限的(你并没有出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实际结果,仅仅是计算过程的产物,所以不能进行修约,只有计算最终的氮氧化物才能进行修约),所以是否低于检出限不影响你加和运算。所以实际上你要代入所有数值进行最终加和计算氮氧化物的时候才能进行修约,才能进行检出限的判定。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氧化氮未检出、二氧化氮也是未检出,但是两者加和是有检出的,这时候你报送氮氧化物的结果也是有检出的,并不是两者都是未检出所以报出是未检出,这个标准检出限是氮氧化物,不是一氧化氮也不是二氧化氮。
首先感谢您的回复!您的意思跟我单位同事的看法一致 针对你的看法 我认为:1.您所说标准检出限是氮氧化物,确实没有错,但有个关键点是,标准在定义里面清楚说明其指的氮氧化物是
以 NO 2形态计值的,换句话说,本标准测定的就是NO2形态达代表的氮氧化物。此外,从实验原理我们也很容易看出,标准方法原理经过比色所测定的目标物就是NO2。因此,我认为本标准所指的氮氧化物的检出限,实际就是NO2的检出限。由此,任意一管的含量低于0.12ug,即可判定该管中以NO2计的氮氧化物未检出。2.根据HJ168检出限的定义,低于检出限的结果,即代表不能定性检出目标物,如按您上述举例假设情况当前后两管均未检出时,即代表前后两管均不能定性检出NO2(及其代表的氮氧化物),此时将两管加和已经没有意义,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数学运算直接相加。
以上看法,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