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计量的“检定”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这是法制计量检定的总体原则。对于“强制检定”而言,第十一条规定如下: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正是由于这一“指定”,才会导致“强制检定”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并不是说送检单位想送哪里就送哪里。所以对于“强制检定”来说,不仅要求“定期”,还要求“定点”。
对于“非强制检定”来说,法规只要求“定期”,并没有强制要求“定点”。所以跨行政区域出具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并不违规。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来说,除了以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外,还可以以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方式溯源(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