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王熊猫君(v2998357) 发表:您可以让审核专家提供这一要求的依据。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好像没有这样的规定。
路云老师: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任务过程中,接受政府单位业务委托并受其监督,其政府人员及检查专家会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优先具备检定证书,在无检定规程依据情况下才认可校准证书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明白了,我对4个领域“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解释和理解没到位,第(1)条中“食品安全、环境安全、产品质量”解释了三方检测实验室承担政府任务的领域。这几条是摘自哪个文件呢?
您可以让审核专家提供这一要求的依据。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好像没有这样的规定。
对于第(2)条,如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未通过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则CNAS不承认其“计量溯源性”,CNAS只承认第(3)条。所以选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提供的校准服务时,最好选择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提供的校准服务。这样CMA和CNAS都能得到满足。
第(4)条,CNAS要求必须通过CNAS确认(注:不是“认可”)。
原文由 王熊猫君(v2998357) 发表: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引自《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第(1)条第二句“列入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所有的“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包括计量标准器具。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
明白了,我对4个领域“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解释和理解没到位,第(1)条中“食品安全、环境安全、产品质量”解释了三方检测实验室承担政府任务的领域。这几条是摘自哪个文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