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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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问题①推荐性标准指的是这个品类的所有推荐性国标、推荐性行标、推荐性地标嘛?企业改如何判断推荐性标准是否有关联?判断依据是什么?
问题②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企标符合此条要求,且不引用推荐性标准,是否可以不用进行声明?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3-11-02推荐性标准已经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有明确技术要求的,企业公开的企业标准其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相关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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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穿越时空(fscmj) 发表:
这个回答好,有依有据。
版主的意思是比较难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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