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山西省晋中市检察机关诉某煤气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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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大气污染 依法全面整改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要 旨】

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履职后仍难以达到恢复公益效果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某煤气化公司长期将约一半的焦炉烟气通过私开焦炉旁路挡板的方式直排,焦炉烟气脱硫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导致粉尘污染、大气污染和周围环境污染。

【调查和诉讼】

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太谷区院)办理。太谷区院经初步调查认为,某煤气化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以下简称太谷环境局)未依法全面履职。太谷区院于2021年5月19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5月24日向太谷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职。7月5日,太谷环境局书面回复已推动解决非法排污问题,并对该煤气化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处以罚款共计162.5万元,该公司已全部缴纳。

鉴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后,该煤气化公司违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尚未修复,太谷区院于2021年7月29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7月30日发布诉前公告。太谷区院通过走访相关行政机关、调取执法卷宗、询问企业相关人员、现场勘查等方式收集该公司违法排污损害生态环境的证据。经委托鉴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该公司非法排放二氧化硫约142吨、氮氧化物约90吨,造成环境空气损害数额约为359.76万元。

2021年9月18日,太谷区院将该案移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中市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8日,晋中市院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该公司主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9.76万元和鉴定费38万元交至晋中市太谷区国库中心。因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同年12月15日,晋中市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大气污染防治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后,检察机关及时跟进,针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其有效解决案涉企业非法排污问题。同时,依据民法典等追究违法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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