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天津某环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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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委托天津某环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采样设备使用时间与现场采样人员出入厂时间不一致。通过对某电子科技公司负责人和环保专员调查询问及调取“来访人员出入证”,证明天津某环科检测有限公司现场采样人员在2023年7月7日下午15点0分进入某电子科技公司,下午16点10分离开。经执法人员对天津某环科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2023年7月7日负责某电子科技公司现场采样人员李某某、刘某、张某某3人分别于当天下午17点46分、17点51分、18点24分在公司打卡下班。经再次对天津某环科检测有限公司调查确认,采样人员李某某、刘某、张某某和负责人魏某某给某电子科技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伪造了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数据伪造是在该单位办公室模拟数据伪造完成的。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津南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二万元。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注重对检测报告细节进行分析,对存疑的可追溯的线索紧盯不放,发现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线索后及时固定证据,调查过程中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准确性,加大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力度,对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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