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首先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中规定: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5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其次是《HJ 630-20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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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像各类监测技术规范中也有,比如HJ 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HJ 91.2-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等等都有,下面引自HJ 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9.1.2 记录要求9.1.2.1 污水现场监测采样、样品保存、样品交接、样品处理和实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应在记录表格上,按规定格式对各栏目认真填写,及时记录。9.1.2.2 原始记录表格应有统一编号,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或损坏,用毕按期归档保存。9.1.2.3 原始记录应及时记录,不得以回忆方式填写或转誊。9.1.2.4 原始记录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采用电子介质方式记录时,存储的原始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9.1.2.5 纸质原始记录使用墨水笔或中性笔书写,应做到字迹端正、清晰。如原始记录上数据有误需要改正时,应在错误的数据上划以斜线,再将正确数字补写在其上方,并在右下方签名(或盖章)。不得在原始记录上涂改或撕页。如原始记录下方内容为空白,需记录“以下空白”。9.1.2.6 原始记录须有监测人员、校核人员签名,分析原始记录须有分析人员、校核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并随监测结果同时报出。9.1.2.7 原始记录不能在非监测场合随身携带,不能随意复制、外借。楼主其实把评审要求和监测技术规范汇总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