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领导您好:
对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最后一项“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理解我们有一些疑问,请帮助解答澄清:
如何界定本办法中此处提到的“技术要求”?我们查阅了《GB/T 20001.10 -2014 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其中“第6.5条 技术要求”中所描述的内容(如产品特性、量化特性的极限值、特性值验证方法等),是否就可以理解为本办法中所指的“技术要求”?而GB/T 20001中所列的其他要素,如术语和定义、分类、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储运、标志标识等都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要求”?
2. 在上述“技术要求”的范畴界定清楚后。对本项表述我们有两种理解:
2.1本项表述仅是为了强调企业需要满足其所公开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其他“非技术要求”就不需要满足,即企业仍然需要满足其所公开标准中的所有条款。
2.2企业仅需要满足其公开执行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其他“非技术要求”可以不满足。
以上哪种理解是正确的,或者有其他的正确理解?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4-02-09《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款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这里的“技术要求”是指企业公开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视为公开承诺,企业除了满足所公开标准中的技术要求,还应当满足其公开标准中的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