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1269】问:发布两次磋商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转单一来源方式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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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布两次磋商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转单一来源方式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答:如果该项目不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题目中情形,应再次论证技术需求是否具有排他性,同时可采取推荐供应商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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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项目不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题目中情形,应再次论证技术需求是否具有排他性,同时可采取推荐供应商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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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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