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结果】:
1、《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有偿取得”是政府采购成立的基础,本项目中久远公司投标报价为0元,采购人并不支出财政性资金,即为“无偿取得”,违反了上述规定。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本项目中,久远公司0元报价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采购人确定久远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违反了上述规定。
3、本项目中久远公司的0元报价,没有反映出采购价格与采购标的在数量、质量等影响成本因素上严格的对价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影响商品服务的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和公正原则。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该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