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金秋计划】掺混肥项目的环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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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5项办理环评手续,“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它”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2年6月,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皖经信原材料〔2022〕73号),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含中间产品)项目,以爆炸性化学品、剧(高)毒化学品、液化烃类易燃易爆化学品为主要原料的化工生产项目,以及其他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或依法应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具体由所在设区市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根据安全环保风险、综合效益、产业链配套等因素确定”。因此,项目应根据项目原料、工艺、风险等,按照项目所在设区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确定落地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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