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第十届原创】规范委托检验行为 有效控制机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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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三等奖

规范委托检验行为 有效控制机构风险

顾建华(南京质检NQI)



      内容提要: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与检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检验之外的委托检验行为。作者通过发生的事件,分析了委托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出了控制机构风险的措施,为检验机构如何规范委托检验行为,有效控制机构风险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委托检验  风险  应对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为规范检验机构委托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促进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于2010年6月制定了国质检监〔2010〕358号《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但随着检验检测业务市场化的逐步深入,市场的需求不断扩大和多样化,在接受委托检验工作的过程中,检验机构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下面作者根据所在单位发生的事件,对委托检验中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如下:
一、事件描述:
      2011年4月,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委托我院检验建筑用轻钢龙骨。A企业在办理委托检验合同时,在委托书商标栏内填写了某知名生产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商标的中文名称。由于该中文名称为该类产品行业内的知名品牌,我院在发现此情况后,要求其提供该中文名称的商标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A企业立即提供(包括商标注册人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我院在完成检验后,出具了检验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示了该商标。
      2011年11月,B企业到我院递交公函,声称在全球范围内合法拥有该商标中文和外文的商标专用权,且与工商总局商标局确认了A企业使用的中文商标无效。在起诉A企业的同时,B企业由于担心装饰公司和项目业主被该检验报告误导和混淆,恳请我院撤销检验报告。我院在收到公函后,会同外聘的律师事务所,做了如下答复:
      首先,委托方A企业在委托送检时,向我院提交了中文商标注册证及与商标注册人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保证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和实物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虽然报告中提及了该中文商标,但此仅系对送检样品在送检时商标使用情况的客观描述,并未直接或隐晦地对该中文商标的权属或其使用是否合法进行认定。
      其次,我院作为承检机构,依据有关标准、合同约定和实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样品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具体到《检验报告》,GB/T 11981-2008《建筑用轻钢龙骨》是我院判定送检样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唯一标准,且《检验报告》仅对来样负责。
      再次,除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之外,我院与A企业不存在任何其他合作、协作,从未对A企业的产品进行认证、推荐。《检验报告》在“注意事项”中特别要求“不得部分复制检验报告,复制的检验报告未加盖本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无效”、“本检验报告不得作广告宣传用”。
      综上,我院从接受检验委托至签发《检验报告》,全过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B企业与A企业之间与中文商标有关的争议,对《检验报告》对于有关样品是否符合GB/T 11981-2008《建筑用轻钢龙骨》标准规定要求的检验结论并无实质影响,因此我院无法对《检验报告》予以撤销。回函B企业后,B企业无异议。
二、存在风险:
      (一)样品的风险。主要是接受的样品是否是按照规范抽取的样品,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检验委托书等文书填写是否规范无错误等;接样过程中对客户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的确认。
      (二)检验检测过程的风险。主要有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方法是否现行有效;检验人员技术是否熟练;检验仪器设备量值是否已经溯源,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要求;检验结果、结论是否正确规范;检验报告编制、信息审核、打印是否规范准确。

      (三)检验报告离开检验机构后的风险。主要是客户检验报告原件的私自处理(比如复制、用作宣传等),将会对检验机构的外部形象和信誉造成重大影响。
三、应对措施:
      (一)切实认识国质检监(2010)358号《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对工作的指导性作用,在机构内部组织认真学习,并按照工作环节建立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类检验检测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实行抽样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机构负责人分工负责制,认真执行检验检测、审核、批准的报告审批程序。
      (二)检验机构在承诺不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转移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产品的前提下,须加强对委托方检验合同内容中相关条款的解读,具体包括委托方信息、对样品的要求、样品的状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异议处理、样品处理方式和保存期、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并注明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明确送样检验检测产品的生产者确认情况,明确关于免责、限定条件的信息。
      (三)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是否适宜检验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必要时可拍照留存。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检验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同时加强对检验检测样品的管理,要建立样品登记、编号、流转、保存、退回等流程记录,保证样品保存完好或可追溯备查(无法再现结果的样品除外),确保在检验检测报告签发后三个月内可实现对样品的复核或复检,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检验人员须熟悉相关标准要求、仪器设备操作、检验结论的选取,不得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的审核批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本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部业务流程、检验过程及所检产品涉及行业的信息,具备对检验风险进行研究的能力。

      (五)检验机构在签署重大合同或碰到业务纠纷时,可适当引入法律咨询,共同研判存在的风险。

      以上只是一家之言,望能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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