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初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0 回复5 电梯直达
烟台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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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质认定过去依据原国家质检总局的163号令,如今这个部门规章是否有效存疑。
2 如果部门规章继续有效(市场监管总局接受了认监委的人员和职能),那么本次发布的通知没有说明上位法(部门规章的出处),呵呵
3 用推荐性标准替代行政部门的规章用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性审查,算是探索吧。
4 允许非独立法人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删除了企业实验室不得申请的要求。
5 文字中不再明确要求质量手册,与CNAS保持一致
6 依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在两家或以上检测机构的从业人员,
7 在释义里对分包明确有有能力的分包和无能力的分包,标准里木有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有自由裁量权?
8  判定规则和结果的有效性要求与CNAS接近。
9 设备和标准物质分开不同段落要求,与CL01:2018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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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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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非独立法人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删除了企业实验室不得申请的要求。
即便删除企业也不能申请吧?或者在申请中被婉拒?可是婉拒的理由法律又没有规定。会不会在试行中再次出台意见?
苏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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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认监委已发文修订或者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之外,《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印发的相关附件继续执行。
夜未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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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enke(lifen4607) 发表:
允许非独立法人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删除了企业实验室不得申请的要求。
即便删除企业也不能申请吧?或者在申请中被婉拒?可是婉拒的理由法律又没有规定。会不会在试行中再次出台意见?

不会婉拒,一旦婉拒意味着人为设置天花板,申请人一旦闹起来,主管部门麻烦。大概率是给申请材料挑刺,没完没了的整改
苏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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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号令是部门规章,目前还没有废止,但是已经列入修改计划。
2.本次发布的通知,是资质认定的技术要求,替代的是原资质认定准则及释义。
3.用标准进行技术审查是为了“国际接轨”,向国际放开检验市场估计很快了
4.163号令及认监委发布的一系列文件还没废止,目前申请规则还是一样的
7.如同CL01有一系列的支撑文件,比如A XXX G XXX等,以前的评审准则也有释义、认可准则附件及认监委后续发文等一系列支撑文件,估计针对RB214等还是会有后续的解释文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布的支撑文件。
se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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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苏荼(v3237908) 发表:
除国家认监委已发文修订或者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之外,《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印发的相关附件继续执行。
新形势下是否有修改计划,将配套工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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