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惩重罚,形成震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是加重对造假行为的处罚,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专门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永久性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并增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同时增加规定这些单位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增加规定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农药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是强化个人责任,对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活动造成新的污染、拒不配合检查、未按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是加重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违法行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