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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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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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磋商项目,资格审查后只剩两家供应商是否可以继续磋商?
答: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有两种情形,允许两家供应商继续进行磋商采购。具体依据如下: 依据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一条 最后一款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即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依据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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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chan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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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项目,资格审查后只剩两家供应商可以继续磋商的原因何在? 是否有其他特别限制?
该帖子作者被版主 wccd5积分, 2经验,加分理由:讨论
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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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不足三家,剩下二家,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继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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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jchan48(jjchan48) 发表:
竞争性磋商项目,资格审查后只剩两家供应商可以继续磋商的原因何在? 是否有其他特别限制?
有文件规定的,超出范围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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