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关于检测周期、批准日期以及检测报告用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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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们好,想跟各位老师请教一下以下几个问题:

1、检测周期是否内部文件规定合理即可?

        没有使用系统进行报告审核审批的实验室,内部制定SOP规定检测周期的计算方式,以接样日期和报告编制日期计算实际检测周期是否可行?

2、如果上述可行,那么检测周期与报告批准日期有时间差是否被认可?

        按上面SOP要求,报告编制人先行编制报告,填写检测周期:2021-09-01至2021-09-05。

        编制完毕后依次给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字。然后往往会出现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对于报告审核批准的日期相较编制报告时写的检测周期有一定的时差。例如,报告批准日期:2021-09-07。

        如果已提前告知客户这类情况,这种批准日期晚于检测周期是否被认可呢?

3、检测报告用章批准日期(检测章、CNAS章)晚于报告批准日期

        内部对于检测报告用章是有审批记录的,按照实际情况会有用章日期晚于报告批准日期,这种情况我个人考虑到的还是有关检测周期的问题,相对于客户来说,在合同签订时,实验室承诺的检测周期是7个工作日内,且最终实际按SOP要求,检测周期也确实是在7个工作日内,并且客户在未盖章时已经获取了审核批准后的检测结果,对于客户来说就是缺一个正式报告。但是相关记录呈现给检查老师时,是否会是不符合项呢?

还麻烦各位老师指点,谢谢!
推荐答案:JOE HUI回复于2021/09/07
1、检测周期是否内部文件规定合理即可?没有使用系统进行报告审核审批的实验室,内部制定SOP规定检测周期的计算方式,以接样日期和报告编制日期计算实际检测周期是否可行?
检测周期内部文件规定合理,,以接样日期和报告编制日期计算实际检测周期是可行的,在内部文件比如检测样品管理程序里面做好规定即可。
2、如果上述可行,那么检测周期与报告批准日期有时间差是否被认可?按上面SOP要求,报告编制人先行编制报告,填写检测周期:2021-09-01至2021-09-05。
  编制完毕后依次给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字。然后往往会出现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对于报告审核批准的日期相较编制报告时写的检测周期有一定的时差。例如,报告批准日期:2021-09-07。    如果已提前告知客户这类情况,这种批准日期晚于检测周期是否被认可呢?
有时差肯定不允许啊违反公正性要求,一般公证行做法是提前告知客户检测结果,PASS或者FAIL,后面再出报告,但一份完整的报告周期从逻辑性上讲肯定是检测收样开始到最终报告批准
3、检测报告用章批准日期(检测章、CNAS章)晚于报告批准日期
内部对于检测报告用章是有审批记录的,按照实际情况会有用章日期晚于报告批准日期,这种情况我个人考虑到的还是有关检测周期的问题,相对于客户来说,在合同签订时,实验室承诺的检测周期是7个工作日内,且最终实际按SOP要求,检测周期也确实是在7个工作日内,并且客户在未盖章时已经获取了审核批准后的检测结果,对于客户来说就是缺一个正式报告。但是相关记录呈现给检查老师时,是否会是不符合项呢?
跟客户合同评审或者委托书达成一致,客户同意接受先获取检测结果(通过邮件等官方形式)后续发检测报告等,,这种属于合同法约束。实验室在检测管理程序和报告管理程序上要做好规定,要确保检测周期符合要求,不要犯逻辑错误,公正性问题,尽量避免有用章日期晚于报告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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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时间一定是早于审批时间,具体多少人审批无所谓,检测就是原始记录上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先行告知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可能违反公正性要求,如果实在有这类操作,建议不作记录,容易引起老师反感。 
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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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测周期是否内部文件规定合理即可?没有使用系统进行报告审核审批的实验室,内部制定SOP规定检测周期的计算方式,以接样日期和报告编制日期计算实际检测周期是否可行?
检测周期内部文件规定合理,,以接样日期和报告编制日期计算实际检测周期是可行的,在内部文件比如检测样品管理程序里面做好规定即可。
2、如果上述可行,那么检测周期与报告批准日期有时间差是否被认可?按上面SOP要求,报告编制人先行编制报告,填写检测周期:2021-09-01至2021-09-05。
  编制完毕后依次给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字。然后往往会出现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对于报告审核批准的日期相较编制报告时写的检测周期有一定的时差。例如,报告批准日期:2021-09-07。    如果已提前告知客户这类情况,这种批准日期晚于检测周期是否被认可呢?
有时差肯定不允许啊违反公正性要求,一般公证行做法是提前告知客户检测结果,PASS或者FAIL,后面再出报告,但一份完整的报告周期从逻辑性上讲肯定是检测收样开始到最终报告批准
3、检测报告用章批准日期(检测章、CNAS章)晚于报告批准日期
内部对于检测报告用章是有审批记录的,按照实际情况会有用章日期晚于报告批准日期,这种情况我个人考虑到的还是有关检测周期的问题,相对于客户来说,在合同签订时,实验室承诺的检测周期是7个工作日内,且最终实际按SOP要求,检测周期也确实是在7个工作日内,并且客户在未盖章时已经获取了审核批准后的检测结果,对于客户来说就是缺一个正式报告。但是相关记录呈现给检查老师时,是否会是不符合项呢?
跟客户合同评审或者委托书达成一致,客户同意接受先获取检测结果(通过邮件等官方形式)后续发检测报告等,,这种属于合同法约束。实验室在检测管理程序和报告管理程序上要做好规定,要确保检测周期符合要求,不要犯逻辑错误,公正性问题,尽量避免有用章日期晚于报告批准日期。
检测老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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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们好,想跟各位老师请教一下以下几个问题:
1、检测周期是否内部文件规定合理即可?肯定不行啊,要先确定样品有无保质期。
        没有使用系统进行报告审核审批的实验室,内部制定SOP规定检测周期的计算方式,以接样日期和报告编制日期计算实际检测周期是否可行?
在确认好样品的项目保质期情况下,可行。
2、如果上述可行,那么检测周期与报告批准日期有时间差是否被认可?
        按上面SOP要求,报告编制人先行编制报告,填写检测周期:2021-09-01至2021-09-05。
        编制完毕后依次给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字。然后往往会出现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对于报告审核批准的日期相较编制报告时写的检测周期有一定的时差。例如,报告批准日期:2021-09-07。
        如果已提前告知客户这类情况,这种批准日期晚于检测周期是否被认可呢?
不被认可。不能先编制报告。批准日期晚于检测周期是不能允许的。
3、检测报告用章批准日期(检测章、CNAS章)晚于报告批准日期
        内部对于检测报告用章是有审批记录的,按照实际情况会有用章日期晚于报告批准日期,这种情况我个人考虑到的还是有关检测周期的问题,相对于客户来说,在合同签订时,实验室承诺的检测周期是7个工作日内,且最终实际按SOP要求,检测周期也确实是在7个工作日内,并且客户在未盖章时已经获取了审核批准后的检测结果,对于客户来说就是缺一个正式报告。但是相关记录呈现给检查老师时,是否会是不符合项呢?
不行。报告批准盖章是同步进行的。可以跟客户呈现检测结果,但不可以将未盖章但实际要盖章的报告发给客户。
小神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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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按顺序来就没有问题。肯定是先编制再审核,有时间差也无所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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