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因为现在评审准则除了通用要求外还有针对领悟的评审准则,可能还有补充评审要求,中间是有差异的。另外CMA和CNAS肯定也需要分开的,所以多体系个人理解可以的。质量负责人不建议分开,因为一个貌似是默认的规定,可以以其他称呼如XX部质量经理分开管理各自部分。CNAS和CMA可以分开,但增加自己的管理成本,一般合并最佳。对于国家级及省部级、跨区域的检测或校准实验室,其CMA认证是国家局发证,一般都是将CNAS和CMA.二合一为一套管理体系。在开展监督/扩项/复评审一般也是由CNAS派人,开展二合一审核,即在CNAS审核时,同步开展和提交C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