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过期作废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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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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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在售的商品执行的是过期作废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该标准于2023年2月1日已执行新标准,但是商户在售的商品为2023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扔执行的是旧的作废的标准,该如何处置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3-08-18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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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本来就是自愿执行的。因为楼主标题特指“推荐性标准”,标准技术管理司的答复是完全正确的。我认为,如果是强制性标准,不管当事者愿不愿意,则是必须执行的,一旦强制性标准新标准发布,旧标准至规定的过渡期满就自动作废,必须执行新标准。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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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产品适用于老标准,新产品适用于新标准。这是全世界公认的标准适用原则。“自愿采用”不等于“自愿不采用”,而且是受国家“鼓励”的。不采用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官方回复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且下级标准技术层面要严于上级标准,推荐标准技术层面要严于强制标准。
      楼主所说的案例已非常明确的显示,商户所销售的商品明显是新标准发布实施后生产的,没有任何理由延续依据已废止的旧标准生产。这完全是制造商的问题,规范的做法就是制造商应当做召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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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8 19:32:50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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