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CNAS和CMA的区别

浏览0 回复78 电梯直达
en_liujingyu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最新发布的CNAS-EL-15: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有如下表述:



      但未见到说明与解释。只能向CNAS官方咨询了。
  CNAS-EL-15的2.7条,是针对CNAS认可“不同”申请人的特点提出的“补充要求”,承担不同校准和检测项目的实验室,有不同的“补充要求”,因此2.7条提出了“包括”a、b、c三款补充要求,也强调了“不限于”这三款补充。例如,能源计量的实验室、环保监测实验室等等也许还需要“补充”其他有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路云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请注意本主题帖讨论的议题是什么。请注意CMA的用词是“认证”,同时也是对该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本主题帖讨论的仪器是什么?啥时候跟你扯了“认证”啊?你凭什么说CMA的用词是“认证”啊?“认证”和“资质认定”有专门的术语定义:


      “CMA”的英文全称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监总局2015第163号令)第十三条早已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你还有什么好狡辩的?
      但这个“合格评定”专指校准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的“评定”,这个独立于被认可单位及其顾客的“第三方”,并非一般的供需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而是带有“公证”性质的第三方。
      我特意用括号注明是“由国家批准设立并授权的CNAS”,你是真瞎了眼看不见还是装瞎呀?存心找茬是不是?
      你可以批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甚至可以指责他们不作为,但你否认不了CNAS认可与CMA认证在法制性上无法相比,不能否认CNAS认可只是能力认可,并且是实验室的自愿行为,CMA认证却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依法资质认可,即便实验室自愿申请,也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却并不一定被政府同意进行CMA认证。
      事实已经摆在那里,可以批评,可以指责,那你还说那么多废话来庇护干什么?将法制监管与非法制监管两个不搭界的东西放在一起去比法制性,亏你想得出来。你怎么不将中医理论与西医理论放在一起去比“阴阳虚实平衡互补调节”性啊?你怎么不将虎性与牛习放在一起去比吃肉或吃草啊?简直无理都要搅三分。检测机构通过了CNAS的能力认可,政府凭什么拒绝受理CMA资质认定申请?请给出拒绝受理的理由与依据啊。拿不出理由与依据,你就是存心在这里搅局。
      也就是说CMA认证机构与CNAS认可机构的性质完全不同,这一点你无法否定。所谓“国际互认”也是校准或检测能力的“互认”,不是政府之间的行政权力的互认,提出“国际互认是不是也要将CMA与CNAS放在一起相提并论”的问题是幼稚的,可笑的。
      我什么时候否认啦?你拿一个与“法制性”无关的活动,去与法制监管活动比“法制性”,你以为你很老成,不可笑吗?自臭不觉吧。

------------------------------------------------------------------------------------------------------------------------------------------------
笔误更正:第二段第一句话“本主题帖讨论的仪器是什么?”应为“本主题帖讨论的议题是什么?”,特此更正。(2020年11月3日22:46)
赞贴
0
收藏
0
拍砖
0
2020/11/3 22:48:49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CNAS-EL-15的2.7条,是针对CNAS认可“不同”申请人的特点提出的“补充要求”,承担不同校准和检测项目的实验室,有不同的“补充要求”,因此2.7条提出了“包括”a、b、c三款补充要求,也强调了“不限于”这三款补充。例如,能源计量的实验室、环保监测实验室等等也许还需要“补充”其他有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这些东西用不着你来宣传,答非所问说了跟没说一样。
      我19楼的回帖是针对6楼版友否认“地板”楼层版友提出的“第三方实验室需先取得CMA才可以申请CNAS”的观点时欲知的相关规定,于是帮查到的CNAS有关受理的相关规定,供版友参考。你若知道是否要先取得CMA才能申请CNAS就直接告诉大家,扯这些无关的痨谈有什么用呢?
en_liujingyu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这些东西用不着你来宣传,答非所问说了跟没说一样。
      我19楼的回帖是针对6楼版友否认“地板”楼层版友提出的“第三方实验室需先取得CMA才可以申请CNAS”的观点时欲知的相关规定,于是帮查到的CNAS有关受理的相关规定,供版友参考。你若知道是否要先取得CMA才能申请CNAS就直接告诉大家,扯这些无关的痨谈有什么用呢?
  “这些东西”的宣传,不管用得着也好,用不着也好,各人发表各人的看法,你有什么权力阻止他人的发言?
  “是否要先取得CMA才能申请CNAS”的问题,其实是非常简单的问题,你19楼所谓的回答模棱两可,是真正的说了“跟没说一样”。既然你还要问我,我可以再告诉你一次:
  CMA认证与CNAS认可,一个是由“政府”依法进行,另一个是由“第三方”公证认可机构进行,一个是“资质”的认可,另一个是“能力”的认可,两者执行主体不同,认可目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执行标准连代号(一个是行业标准RB,另一个是认可机构标准CNAS)都不同。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先取得CNAS才能申请CMA”,所有的认证认可标准也没有规定“先取得CMA才能申请CNAS”。两者之间虽然有相互促进的作用,但却根本不存在相互否定或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既不能说“先取得CMA才能申请CNAS”,也不能说“先取得CNAS才能申请CMA”。
  21楼帖子是针对你19楼复制粘贴了CNAS-EL-15的2.7条后,说“未见到说明与解释”。我只是告诉你,此条极其浅显易懂,一般都能看懂,用不着再“说明与解释”。既然你需要“说明与解释”,本人也就善意地告诉你,其实2.7条讲的是除了按统一的CNAS-CL01要求以外,CNAS针对“不同”申请人,增加有不同的“补充要求”,但无论补充什么要求,CNAS认可都不能代替CMA认证,CMA认证也不是CNAS认可的前提条件。
en_liujingyu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回复22楼:
  问:本主题帖讨论的仪器是什么?啥时候跟你扯了“认证”啊?你凭什么说CMA的用词是“认证”啊?
  答:本主题帖根本就不是讨论什么“仪器”,讨论的是“CNAS和CMA的区别”,难道说讨论了二十几楼了,你连讨论的主题是什么都还没有搞清楚?可见你为什么东拉西扯,错误百出了。看来,你连CMA是什么你也没有搞清楚,这就不得不在讨论问题时还要给你进行基本常识的普及教育。CMA在过去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英文缩写,简称“中国计量认证”。2015年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将CMA改为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你呀,看文件从来都戴着有色眼镜只按自己的意愿挑拣着看,所以如同盲人摸象。你只复制粘贴第十三条,怎么就看不见第三条“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呢?新CMA的含义是原CMA含义的扩展和延伸,包含着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内容,难道CMA用词没有“认证”的概念吗?
  问:我特意用括号注明是“由国家批准设立并授权的CNAS”,你是真瞎了眼看不见还是装瞎呀?存心找茬是不是?
  答:骂人并不代表你有理!你“瞎了眼”还是“装瞎”与讨论的主题毫无关系,我一点都不关心。但,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由政府授权后,并不是说企业就变成了政府,因此“由国家批准设立并授权的(机构)”也并不代表该机构就是“政府”。
  问:你怎么不将中医理论与西医理论放在一起去比“阴阳虚实平衡互补调节”性啊?你怎么不将虎性与牛习放在一起去比吃肉或吃草啊?简直无理都要搅三分。
  答:本主题帖讨论的主题就是“CNAS和CMA的区别”,你把它们比喻为“中医理论与西医理论”,“阴阳虚实平衡互补调节”、“虎性与牛习”,比喻是否恰当,你是否“无理都要搅三分”,都暂且不论,但至少你承认了两者的截然不同,还算你有点进步,可以给你一个点赞。
  问:我什么时候否认啦?你拿一个与“法制性”无关的活动,去与法制监管活动比“法制性”,你以为你很老成,不可笑吗?自臭不觉吧。
  答:你是否否认你的原有观点,我并不计较,你终于认识到一个与“法制性”无关的活动,去与法制监管活动比“法制性”,无法相提并论了,我认为你有进步就好。至于你改不了的骂人恶习和臭气熏天的言语,我不和你计较,你愿意骂街终生是你自己的志向,我也不再理会。
路云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这些东西”的宣传,不管用得着也好,用不着也好,各人发表各人的看法,你有什么权力阻止他人的发言?
  “是否要先取得CMA才能申请CNAS”的问题,其实是非常简单的问题,你19楼所谓的回答模棱两可,是真正的说了“跟没说一样”。既然你还要问我,我可以再告诉你一次:
  CMA认证与CNAS认可,一个是由“政府”依法进行,另一个是由“第三方”公证认可机构进行,一个是“资质”的认可,另一个是“能力”的认可,两者执行主体不同,认可目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执行标准连代号(一个是行业标准RB,另一个是认可机构标准CNAS)都不同。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先取得CNAS才能申请CMA”,所有的认证认可标准也没有规定“先取得CMA才能申请CNAS”。两者之间虽然有相互促进的作用,但却根本不存在相互否定或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既不能说“先取得CMA才能申请CNAS”,也不能说“先取得CNAS才能申请CMA”。
  21楼帖子是针对你19楼复制粘贴了CNAS-EL-15的2.7条后,说“未见到说明与解释”。我只是告诉你,此条极其浅显易懂,一般都能看懂,用不着再“说明与解释”。既然你需要“说明与解释”,本人也就善意地告诉你,其实2.7条讲的是除了按统一的CNAS-CL01要求以外,CNAS针对“不同”申请人,增加有不同的“补充要求”,但无论补充什么要求,CNAS认可都不能代替CMA认证,CMA认证也不是CNAS认可的前提条件。
      “这些东西”的宣传,不管用得着也好,用不着也好,各人发表各人的看法,你有什么权力阻止他人的发言?
      从别人嘴里说出来你就说别人是转移话题,从你嘴里出来就是无论与主题是否有关,都可以自由发表。你说别人就是善意提醒,别人说你就成了侵权阻止是不是?世上也只有你是墨索里尼,永远有理是不是?
      CMA认证与CNAS认可,一个是由“政府”依法进行,另一个是由“第三方”公证认可机构进行,一个是“资质”的认可,另一个是“能力”的认可,两者执行主体不同,认可目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执行标准连代号(一个是行业标准RB,另一个是认可机构标准CNAS)都不同。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先取得CNAS才能申请CMA”,所有的认证认可标准也没有规定“先取得CMA才能申请CNAS”。两者之间虽然有相互促进的作用,但却根本不存在相互否定或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既不能说“先取得CMA才能申请CNAS”,也不能说“先取得CNAS才能申请CMA”。
      这些东西我比你清楚得多,用不着你来针对我说教。《计量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即现在的CMA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请问这些法律规定要不要遵守?要不要执行?CNAS-EL-15: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第2.7条a)款所说的“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不包括这些法律规定?未通过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CNAS能力认可满不满足这些要求?你能代表CNAS对该条款作出解释吗?说你不懂装懂还死不承认,又恶喜好半夜三更爬起来搅屎。
      本主题帖根本就不是讨论什么“仪器”,讨论的是“CNAS和CMA的区别”,难道说讨论了二十几楼了,你连讨论的主题是什么都还没有搞清楚?可见你为什么东拉西扯,错误百出了。看来,你连CMA是什么你也没有搞清楚,这就不得不在讨论问题时还要给你进行基本常识的普及教育。CMA在过去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英文缩写,简称“中国计量认证”。2015年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将CMA改为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你呀,看文件从来都戴着有色眼镜只按自己的意愿挑拣着看,所以如同盲人摸象。你只复制粘贴第十三条,怎么就看不见第三条“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呢?新CMA的含义是原CMA含义的扩展和延伸,包含着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内容,难道CMA用词没有“认证”的概念吗?
      将我打字的笔误(将“议题”误录为“仪器”)也当成一根救命稻草,抓住不放大肆炒作,你也就只有这种能耐。计量认证仅仅是资质认定中的部分内容,分明是自己摸着象鼻就说大象的模样像软管,居然还好意思说别人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确是无语。
      但,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由政府授权后,并不是说企业就变成了政府,因此“由国家批准设立并授权的(机构)”也并不代表该机构就是“政府”。
      谁规定了这个独立于被认可单位及其顾客的“第三方”一定要是“政府”啊?你规定的?
    本主题帖讨论的主题就是“CNAS和CMA的区别”,你把它们比喻为“中医理论与西医理论”,“阴阳虚实平衡互补调节”、“虎性与牛习”,比喻是否恰当,你是否“无理都要搅三分”,都暂且不论,但至少你承认了两者的截然不同,还算你有点进步,可以给你一个点赞。
      我从来就没有说过两者没区别,恰恰是你将两个不同性质(法制性)的东西放在一起去比较。我所打的比喻恰恰是你四六不分驴头套马嘴的真实写照。我所说的都是基于事实,本来就没错,也用不着你来这招黄鼠狼给鸡拜年式的献殷勤“点赞”。多花点心思琢磨一下自己如何端正学风,如何知错认错就行了。
      你是否否认你的原有观点,我并不计较,你终于认识到一个与“法制性”无关的活动,去与法制监管活动比“法制性”,无法相提并论了,我认为你有进步就好。
      搞搞清楚到底是我有进步,还是你明知两者的“法制性”不同却偏要放在一起去比较。明明自己满屁眼都是血,却在这里评说别人治痔有方。
赞贴
0
收藏
0
拍砖
0
2020/11/2 23:04:16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1.问: 从别人嘴里说出来你就说别人是转移话题,从你嘴里出来就是无论与主题是否有关,都可以自由发表。你说别人就是善意提醒,别人说你就成了侵权阻止是不是?世上也只有你是墨索里尼,永远有理是不是?
  答:是否在转移话题那就看你回答的是什么。我在21楼回答了你19楼关于CNAS-EL-15的2.7条“未见到说明与解释”的提问,是紧紧围绕着你的提问回答的,楼主的提问是“CNAS和CMA的区别”,你22楼说“本主题帖讨论的仪器是什么?啥时候跟你扯了‘认证’啊?”,楼主的问题讨论“仪器”了吗?谁在转移话题白纸黑字赖得掉吗?
  2.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即现在的CMA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请问这些法律规定要不要遵守?
  答:这里使用了“认证”一词,你如果真的明白了,就绝对不会说CMA不是“认证”。CNAS-EL-15第2.7条a)款所说的“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指的是CNAS认可时有关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校准与检测项目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包括“计量认证”应遵守的《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计量法这一条是CMA认证应该遵守的法律条文,只有实验室申请CMA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定)时,才需要必须遵守计量法这一条。CNAS认可是实验室自愿行为,申请CNAS认可时不受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约束。这充分证明正如你的攻击语言描述的,“说你不懂装懂还死不承认”,还要“搅屎”。
  3.问:将我打字的笔误(将“议题”误录为“仪器”)也当成一根救命稻草,抓住不放大肆炒作,你也就只有这种能耐。
  答:“议题”和“仪器”字形不同,字音不同,字义也不同,拼音输入、五笔输入、手写输入都不可能误录,所谓“误录”只不过有人把“误录”“当成了一根救命稻草”,别人的观点很明确,勿需“稻草”,更不需要“救命”。不过,你现在既然承认转移话题的错误,也还是可以给你一个点赞。
  4.问:谁规定了这个独立于被认可单位及其顾客的“第三方”一定要是“政府”啊?你规定的?
  答:“谁规定了”我不知道,是谁说的,请自己去各人的帖子检查。你若也认为独立于被认可单位及其顾客的“第三方”不一定要是“政府”,我举双手赞同。
  5.问:我从来就没有说过两者没区别,恰恰是你将两个不同性质(法制性)的东西放在一起去比较。
  答:将两个不同性质的东西相比较是楼主的要求,楼主的提问就是“CNAS和CMA的区别”,回答问题如果不将它们的关键区别放在一起比较,就是典型的转移话题。你是否刻意混淆两个概念,刻意模糊两者的区别,你的帖子白纸黑字在本主题帖中明摆着。
  6.问:明明自己满屁眼都是血,却在这里评说别人治痔有方。
  答:大家都概念清晰,眼睛明亮,你的“痔疮”藏得再隐蔽,也逃不脱众人的火眼金睛。计量工作是极其严谨的科学,术语概念里揉不得半粒沙子,要想让别人不“在这里评说”你的“痔疮”危害,不再鼓励你“治痔有方”,就彻底将你那概念混淆和恶言秽语的“痔疮”割掉,无“痔”何怕有人“评说”你“治痔有方”?
WUYUWUQIU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已经有CMA了还有必要扩CNAS的吗?    不是扩,这两个是两码事,你要是不招人辅导,你想自己摸索着过认可,不现实,找个辅导机构,如果你自己很多资料自己能弄,还懂一些的话,可能几万块钱差不多也能解决,如果全部交给别人,可能要十万以上的费用才行了
不确定度,你看一下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78974.shtml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89795.shtml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53483.shtml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65134.shtml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27581.shtml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53925.shtml
路云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是否在转移话题那就看你回答的是什么。我在21楼回答了你19楼关于CNAS-EL-15的2.7条“未见到说明与解释”的提问,是紧紧围绕着你的提问回答的,楼主的提问是“CNAS和CMA的区别”,你22楼说“本主题帖讨论的仪器是什么?啥时候跟你扯了‘认证’啊?”,楼主的问题讨论“仪器”了吗?谁在转移话题白纸黑字赖得掉吗?
      “议题”和“仪器”字形不同,字音不同,字义也不同,拼音输入、五笔输入、手写输入都不可能误录,所谓“误录”只不过有人把“误录”“当成了一根救命稻草”,别人的观点很明确,勿需“稻草”,更不需要“救命”。不过,你现在既然承认转移话题的错误,也还是可以给你一个点赞。
    我什么时候跟你承认转移话题的错误啦?我的原话是“从别人嘴里说出来你就说别人是转移话题,从你嘴里出来就是无论与主题是否有关,都可以自由发表。”,通过你这张“学术无赖”的嘴,就将其解读成了我承认转移话题。你听不听得懂人话呀?跟我玩这种偷梁换柱的蹩脚文字游戏,企图给我在版友之间打造不良的印象,你还嫩了点。
      关于笔误的问题,我已在26楼做了解释与说明,不想再与27楼这位无赖纠缠下去了。我原本以为笔误问题在论坛交流当中是经常遇到的现象,解释清楚就行了,根本不值得嚼舌。可27楼这位就是给脸不要脸,既然这位“学术无赖”这么看重这根救命稻草,而且无休止的较真。那么就请大家来看看这位“学术无赖”在另一主题的回帖吧:
,690,
      这不是我捏造的吧,请问你是怎么将“±”符号输入成“?”的?是拼音输入法还是五笔输入法,还是手写输入法呀?而且还多次输入。你不较真成瘾吗,现在给你机会现场自圆其说了,不会又故伎重演玩“隐身失联术”做缩头乌龟吧。
    这里使用了“认证”一词,你如果真的明白了,就绝对不会说CMA不是“认证”。CNAS-EL-15第2.7条a)款所说的“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指的是CNAS认可时有关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校准与检测项目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包括“计量认证”应遵守的《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计量法这一条是CMA认证应该遵守的法律条文,只有实验室申请CMA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定)时,才需要必须遵守计量法这一条。CNAS认可是实验室自愿行为,申请CNAS认可时不受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约束。这充分证明正如你的攻击语言描述的,“说你不懂装懂还死不承认”,还要“搅屎”。
      计量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时候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发布的?哪个标准是对“CMA”英文全称的最终权威解释你知道还是不知道?知道就把证据拿出来。
      谁规定了CNAS能力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不遵守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擅自认可某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出具公证数据呀?是你规定的?未通过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你告诉大家CNAS受理还是不受理?认可还是不认可?有没有未通过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案例?未通过CNAS能力认可(包括受罚撤销和主动放弃的),却通过的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内到处都是。话说到此,谁不懂装懂大家都心知肚明。
      “谁规定了”我不知道,是谁说的,请自己去各人的帖子检查。你若也认为独立于被认可单位及其顾客的“第三方”不一定要是“政府”,我举双手赞同。
      这跟放屁有什么两样?你前面不停的跳出来搅局,哪层楼哪句话有“赞同”的意思呀?既然举双手赞同,那还无休止的半夜三更爬起来桶鸡舍干什么?
      将两个不同性质的东西相比较是楼主的要求,楼主的提问就是“CNAS和CMA的区别”,回答问题如果不将它们的关键区别放在一起比较,就是典型的转移话题。你是否刻意混淆两个概念,刻意模糊两者的区别,你的帖子白纸黑字在本主题帖中明摆着。
      我的帖子白纸黑字的写着“(法制性)”几个字,你在这里故意把它掐了,什么意思?什么目的?你这种卑鄙、无耻、龌龊的下三滥伎俩还要施展多久?俗话说:正人先正己,要想兜售“痔疮膏”,就先把自己臀部的血给清干净。
en_liujingyu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1.问:我什么时候跟你承认转移话题的错误啦?我的原话是“从别人嘴里说出来你就说别人是转移话题,从你嘴里出来就是无论与主题是否有关,都可以自由发表。”,通过你这张“学术无赖”的嘴,就将其解读成了我承认转移话题。你听不听得懂人话呀?
  答:“从别人嘴里说出来你就说别人是转移话题,从你嘴里出来就是无论与主题是否有关,都可以自由发表。”表明你承认转移话题是错误的,如果你认为转移话题是对的,你可以任意转移话题,大家也就没必要和你这种无话可说就转移话题的人讨论了。不管你怎么骂,不管你承认与否,你22楼说的“本主题帖讨论的仪器是什么?啥时候跟你扯了‘认证’啊?”明明白白地转移了楼主“CNAS和CMA的区别”的话题。
  2.问:我原本以为笔误问题在论坛交流当中是经常遇到的现象,解释清楚就行了,根本不值得嚼舌。可27楼这位就是给脸不要脸,既然这位“学术无赖”这么看重这根救命稻草,而且无休止的较真。那么就请大家来看看这位“学术无赖”在另一主题的回帖吧:……,你是怎么将“?”符号输入成“?”的?
  答:我没有“笔误”,我用拼音输入法输入“ZFH”,我这里清清楚楚显示“?”。为什么你的电脑显示“?”,你应该查你的电脑,去问电脑专家。在这里骂骂咧咧诬陷他人,为自己编造“笔误”的理由,当成“稻草”掩盖和狡辩自己转移话题的错误,实在可悲、可怜。我解释了你的计算机为什么将“?”显示成了“?”的原因,你是不是也应该解释一下你将“议题”用什么输入法“笔误”成了“仪器”呀?
  3.问:计量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时候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发布的?哪个标准是对“CMA”英文全称的最终权威解释你知道还是不知道?知道就把证据拿出来。
  答: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多次修改,不管什么时候发布的,仍然现行有效。即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也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它怎么发展和解释,也不能与计量法唱对台戏,否定计量法所说的“计量认证”。
  4.问:谁规定了CNAS能力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不遵守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擅自认可某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出具公证数据呀?是你规定的?
  答: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计量认证”是针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CNAS能力认可的实验室并不一定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有的校准实验室,绝大多数企业的检验检测机构,都不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这些实验室和机构申请CNAS认可,不必遵守计量法这一条。
  5.问:未通过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你告诉大家CNAS受理还是不受理?认可还是不认可?有没有未通过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案例?
  答:应该受理,受理以后,只要实验室满足CNAS-CL01标准要求,没有理由不认可。未通过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案例有很多很多,你可以去官网查询。通过了CNAS认可的所有只从事校准的实验室都没有通过CMA认证,许许多多通过了CNAS认可的企业检测实验室也都没有通过CMA认证。难道自认为是CNAS认可“专家”的人连这一点常识都不明白?还是认真想一想你自己的话:“话说到此,谁不懂装懂大家都心知肚明”吧!
  6.问: 这跟放屁有什么两样?你前面不停的跳出来搅局,哪层楼哪句话有“赞同”的意思呀?既然举双手赞同,那还无休止的半夜三更爬起来桶鸡舍干什么?
  答:技术讨论中骂人是无礼的表现,更是无理的具体表现。请说清楚我哪层楼,举双手赞同你的什么观点。
  7.问:我的帖子白纸黑字的写着“(法制性)”几个字,你在这里故意把它掐了,什么意思?什么目的?你这种卑鄙、无耻、龌龊的下三滥伎俩还要施展多久?俗话说:正人先正己,要想兜售“痔疮膏”,就先把自己臀部的血给清干净。
  答:我还是要说,你在面向全国乃至全球的公众媒体上,过骂街毒瘾找错了地方。这里是技术讨论平台,不是你“卑鄙、无耻、龌龊的下三滥伎俩”施展的擂台。“明明自己满屁眼都是血,却在这里评说别人治痔有方”是你的原话,既然你自己“满屁眼都是血”,别人“在这里评说医生治痔有方”完全正常。医生给你开的“痔疮膏”并非“兜售”,而是“对症下药”。
赞贴
0
收藏
0
拍砖
0
2020/11/3 22:05:40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品牌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