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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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m_29506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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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这个公告后,是不是实验室设备基本都不需要检定,只要校准就可以了

http://www.samr.gov.cn/jls/tzgg/201911/t20191104_308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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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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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发布了实施强 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相关内容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 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19年第48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 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
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
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 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2 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 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国 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 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23日

3 附件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一级 序号 二级 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监管方式 范围及 说明
1 1 体温计 体温计 P+V(其中 玻璃体温 计只做型 式批准和 首次强制 检定,失准 报废) 用于医 疗卫生
2 2 非自动衡器 非自动衡器(最大 秤量不大于60kg, 分度值不小于1mg) P+V 用于贸 易结算
3 3 自动衡器 动态汽车衡 (车辆总重计量) P+V 用于安全 防护、贸 易结算
4 4 轨道衡 轨道衡 P+V 用于贸 易结算
5 5 计量罐 铁路计量罐(车) V 用于贸 易结算
5 6 船 舶 液 货计 量 舱 (供油船舶计量舱、 船舶污油舱、污水 舱、运输船舶计量 舱 5000 载重吨以 下) V 用于贸 易结算
5 7 立式金属罐 V 用于贸 易结算
      …… …… …… …… 。

      祥情见附件!

      的确,该《目录》之外的计量器具,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检定或校准,以及检定或校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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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8 2:20:48 Last edit by pxsjlslyg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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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nsm_29506562(Insm_29506562) 发表:
      出了这个公告后,是不是实验室设备基本都不需要检定,只要校准就可以了

http://www.samr.gov.cn/jls/tzgg/201911/t20191104_308121.html


      1、 《公告》第二条已经表述得清清楚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如果是以“检定”(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其检定周期并不是完全由用户自由选择决定,通常是由承检机构在《检定证书》中给出,用户只能在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内选择(即可以缩短,不能延长)。如果是以“校准”方式溯源,则可以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这就是法制计量的“检定”(包括强检与非强检),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的区别。
sak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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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1、 《公告》第二条已经表述得清清楚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如果是以“检定”(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其检定周期并不是完全由用户自由选择决定,通常是由承检机构在《检定证书》中给出,用户只能在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内选择(即可以缩短,不能延长)。如果是以“校准”方式溯源,则可以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这就是法制计量的“检定”(包括强检与非强检),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的区别。
既然现在化学分析仪器基本不在强检范围内,溯源方式由用户自己决定,那么以“检定”(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实验室仪器是否有必要参考原强检目录?如砝码、电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这类。或者实验室设备有检定规程的按检定方式溯源,只有校准规范的按校准方式溯源,这种方式可不可行?主要是担心用户自己决定溯源方式后,评审的时候被问到溯源方式的选择依据。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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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akuya(sakuya) 发表:
既然现在化学分析仪器基本不在强检范围内,溯源方式由用户自己决定,那么以“检定”(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实验室仪器是否有必要参考原强检目录?如砝码、电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这类。或者实验室设备有检定规程的按检定方式溯源,只有校准规范的按校准方式溯源,这种方式可不可行?主要是担心用户自己决定溯源方式后,评审的时候被问到溯源方式的选择依据。
      我觉得不应担心,因为评审专家更应该学习过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更应该读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 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之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 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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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akuya(sakuya) 发表:
既然现在化学分析仪器基本不在强检范围内,溯源方式由用户自己决定,那么以“检定”(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实验室仪器是否有必要参考原强检目录?如砝码、电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这类。或者实验室设备有检定规程的按检定方式溯源,只有校准规范的按校准方式溯源,这种方式可不可行?主要是担心用户自己决定溯源方式后,评审的时候被问到溯源方式的选择依据。
      1、既然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就不用去参考原强检目录(已废止)。
      2、对于非强检器具而言,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的,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这主要看你的合格判据是什么,如果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的技术要求),就是检定规程给出的法定计量要求(包括“检定周期”不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那么就可以走法治计量,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免去了自己重新做“计量确认”的无谓工作(因为你的“计量确认”结果与承检机构的检定结论等效)。如果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的法定要求不同(包括“校准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就可以以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您也不必担心外审专家会提出选择溯源方式的依据问题,其依据就是我在3楼(板凳楼层)所说的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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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2 9:35:40 Last edit by luyunnc
sak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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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路云(luyunnc)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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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现在化学分析仪器基本不在强检范围内,溯源方式由用户自己决定,那么以“检定”(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实验室仪器是否有必要参考原强检目录?如砝码、电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这类。或者实验室设备有检定规程的按检定方式溯源,只有校准规范的按校准方式溯源,这种方式可不可行?主要是担心用户自己决定溯源方式后,评审的时候被问到溯源方式的选择依据。
      1、既然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就不用去参考原强检目录(已废止)。
      2、对于非强检器具而言,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的,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这主要看你的合格判据是什么,如果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的技术要求),就是检定规程给出的法定计量要求(包括“检定周期”不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那么就可以走法治计量,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免去了自己重新做“计量确认”的无谓工作(因为你的“计量确认”结果与承检机构的检定结论等效)。如果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的法定要求不同(包括“校准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就可以以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您也不必担心外审专家会提出选择溯源方式的依据问题,其依据就是我在3楼(板凳楼层)所说的第1条。
这样一来其实对用户的要求更高了,要对校准结果做非常详细科学的确认评价。
sak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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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刘彦刚(pxsjlslyg)发表:
原文由 sakuya(sakuya) 发表:
既然现在化学分析仪器基本不在强检范围内,溯源方式由用户自己决定,那么以“检定”(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实验室仪器是否有必要参考原强检目录?如砝码、电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这类。或者实验室设备有检定规程的按检定方式溯源,只有校准规范的按校准方式溯源,这种方式可不可行?主要是担心用户自己决定溯源方式后,评审的时候被问到溯源方式的选择依据。
      我觉得不应担心,因为评审专家更应该学习过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更应该读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 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之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 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谢谢老师!如果实验室需要向政府提供环境监测数据,按目前的认知,会不会觉得即使是非强检仪器,仪器检定证书的级别比校准证书级别更高呢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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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akuya(sakuya) 发表:
这样一来其实对用户的要求更高了,要对校准结果做非常详细科学的确认评价。
      其实“计量确认”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复杂,仔细研读一下GB/T 19022-2003基本上就清楚了。
zyl336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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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其实“计量确认”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复杂,仔细研读一下GB/T 19022-2003基本上就清楚了。
正是想找相关的依据和指南,非常感谢,会好好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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