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 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19年第48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原文由 Insm_29506562(Insm_29506562) 发表:
出了这个公告后,是不是实验室设备基本都不需要检定,只要校准就可以了
http://www.samr.gov.cn/jls/tzgg/201911/t20191104_308121.html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既然现在化学分析仪器基本不在强检范围内,溯源方式由用户自己决定,那么以“检定”(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实验室仪器是否有必要参考原强检目录?如砝码、电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这类。或者实验室设备有检定规程的按检定方式溯源,只有校准规范的按校准方式溯源,这种方式可不可行?主要是担心用户自己决定溯源方式后,评审的时候被问到溯源方式的选择依据。
1、 《公告》第二条已经表述得清清楚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如果是以“检定”(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其检定周期并不是完全由用户自由选择决定,通常是由承检机构在《检定证书》中给出,用户只能在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内选择(即可以缩短,不能延长)。如果是以“校准”方式溯源,则可以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这就是法制计量的“检定”(包括强检与非强检),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的区别。
原文由 sakuya(sakuya) 发表:我觉得不应担心,因为评审专家更应该学习过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更应该读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 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之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 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既然现在化学分析仪器基本不在强检范围内,溯源方式由用户自己决定,那么以“检定”(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实验室仪器是否有必要参考原强检目录?如砝码、电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这类。或者实验室设备有检定规程的按检定方式溯源,只有校准规范的按校准方式溯源,这种方式可不可行?主要是担心用户自己决定溯源方式后,评审的时候被问到溯源方式的选择依据。
原文由 sakuya(sakuya) 发表:1、既然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就不用去参考原强检目录(已废止)。
既然现在化学分析仪器基本不在强检范围内,溯源方式由用户自己决定,那么以“检定”(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实验室仪器是否有必要参考原强检目录?如砝码、电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这类。或者实验室设备有检定规程的按检定方式溯源,只有校准规范的按校准方式溯源,这种方式可不可行?主要是担心用户自己决定溯源方式后,评审的时候被问到溯源方式的选择依据。
原文由路云(luyunnc)发表:这样一来其实对用户的要求更高了,要对校准结果做非常详细科学的确认评价。原文由 sakuya(sakuya) 发表:1、既然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就不用去参考原强检目录(已废止)。
既然现在化学分析仪器基本不在强检范围内,溯源方式由用户自己决定,那么以“检定”(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实验室仪器是否有必要参考原强检目录?如砝码、电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这类。或者实验室设备有检定规程的按检定方式溯源,只有校准规范的按校准方式溯源,这种方式可不可行?主要是担心用户自己决定溯源方式后,评审的时候被问到溯源方式的选择依据。
2、对于非强检器具而言,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的,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这主要看你的合格判据是什么,如果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的技术要求),就是检定规程给出的法定计量要求(包括“检定周期”不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那么就可以走法治计量,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免去了自己重新做“计量确认”的无谓工作(因为你的“计量确认”结果与承检机构的检定结论等效)。如果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的法定要求不同(包括“校准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就可以以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您也不必担心外审专家会提出选择溯源方式的依据问题,其依据就是我在3楼(板凳楼层)所说的第1条。
原文由刘彦刚(pxsjlslyg)发表:谢谢老师!如果实验室需要向政府提供环境监测数据,按目前的认知,会不会觉得即使是非强检仪器,仪器检定证书的级别比校准证书级别更高呢原文由 sakuya(sakuya) 发表:我觉得不应担心,因为评审专家更应该学习过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更应该读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 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之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 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既然现在化学分析仪器基本不在强检范围内,溯源方式由用户自己决定,那么以“检定”(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实验室仪器是否有必要参考原强检目录?如砝码、电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这类。或者实验室设备有检定规程的按检定方式溯源,只有校准规范的按校准方式溯源,这种方式可不可行?主要是担心用户自己决定溯源方式后,评审的时候被问到溯源方式的选择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