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份,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省生态环境厅“秋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交办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江苏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4月29日出具的两份环境检测报告中存在着:一式多份原始记录中同一采样设备在同一采样时间(2021年4月28日9时10分、12时10分、15时10分)对不同排气筒(5#、6#)开展了采样检测,出具了不同的检测结果。经进一步调查询问,系公司采样人员高某某为节省采样时间,手工填写修改了采样时间;二是工况测量报表和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不一致,对比该公司提供的工况测量报表及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不完全对应。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25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对该公司拟处罚金额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处罚金额1.8万元,对采样人员高某某处罚金额1万元。
启示意义
1、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企业及监测单位应当保证其真实性与准确性。当前,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环境监测机构需要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本案中,监测机构未能对出具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伪造、编造了采样时间等信息,相关责任人员也负有直接责任。
2、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强对监测行业的规范和引导,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规检验行为,确保监测活动符合规范,严守数据质量“生命线”。
以案普法
1.《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2.《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