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Nerif(Ins_6d6d3274) 发表:
核实工况是检测机构的责任,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我理解的工况是是否正常生产,环保设备是否正常使用。其他的例如生产负荷这种都是由企业提供,作为非生产一线操作专业人员,不可能从各种企业中自己调查生产负荷,只能由企业提供
是的,是的,检测公司核实工况,只需保证企业生产以及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即可,运行工况负荷多少以及生产具体情况由企业提供。
HJ 397中 要求“
被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期间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所以这个工况不实的话,是检测单位和企业两方都有责任? 我觉得这是被测单位应该要做的,企业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检测公司提供检测服务。
“
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该段话未指明由谁去对工况进行监督核实啊,可以是企业自己的人员去监督核实工况,可以环境监测公司,更可以是当地环保部门人员去监督核实。
检测公司提供的是检测服务,被检测单位是客户,我检测公司对排污企业进行检测,要增加公信力,环保部门去监督工况更加具有公信力啊。现在环保部门(
核实分表计电)因为工况问题检查并判罚检测公司报告虚假是否合理呢?
若核实工况工作内容交由检测公司,检测公司对企业有什么权利和能力去核实工况的大小?又没有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大棒,又对企业生产工艺熟悉内容较少,对工艺不熟悉,设备运行间歇还是连续判定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