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有奖讨论】环境监测取样应规范?

浏览0 回复15 电梯直达
太白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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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保部门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环保行政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这对现场执法人员触动很大。随着环境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权利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不断提高,不服环保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将会越来越多。
  而在这起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主要对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监测报告提出了异议:一是监测报告原告不知道。二是原告以不在现场为理由,拒绝承认环境管理人员现场即时采样的合法性。
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第16号公告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环境监测人员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被监测单位应协助环境监测人员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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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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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只要环境监测人员是按照相应的环境方法标准进行采样、实验、分析、统计的数据,不管有否当事人到现场监督取样,其监测结果都是合法有效的,被监测单位不到现场监督采样不影响监测结果的证据效力。
但是,在行政处罚等环境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环境监测采样结果证据效力的争议,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程序,大家在环境监测取样及监督检查工作中是否做得更好?作为企业和检测管理人员你认为应该怎样完善操作程序科学合理?欢迎版友积极参与讨论!
太白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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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
作为检测和管理单位应做到:
 一是环境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采样时应尽量取得被监测单位的配合,主动要求其派员到场,同时还应对采样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严格按环境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不能为了图省事而违反规定程序。
  二是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能影响勘验的真实性、客观性时,可在有第三者见证或拍照、摄像等其他方式证明的情况下,先进行勘验再通知当事人到场完善手续。
  三是设计类似监察记录的几联采样单,在现场采样时,采样人、当事人应当在采样单上签名,并将一联留置给当事人。
  四是要将监测数据及时提供给当事人,规定当事人可以在2~3日内提出异议,否则就可直接用于行政处罚等类似的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lye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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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同时到场,采样后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这样对检测结果的异议就会变小
二、由执法人员或企业采样后,送交有资质的实验室分析
三、总之,我国目前的制度使检测结果都没有异议很难,需要走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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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chen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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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yemc 发表:
一、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同时到场,采样后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这样对检测结果的异议就会变小
二、由执法人员或企业采样后,送交有资质的实验室分析

类似我们单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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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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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了解环保部门的执法程序是怎样操作的。如果执法和样品检测同是一个部门操作,是极不公平的,我国目前各执法部门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执法和检测都是同一单位或同一部门或同一条系统线,所以检测数据是否公正,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于这些原因我个人认为,我国是否在各地区建立一个项目比较齐全的检验检测中心,这样重点投入,重点配备,设备和技术一流的检验检测部门,出具检测数据公正的第三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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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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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yemc 发表:
一、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同时到场,采样后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这样对检测结果的异议就会变小
二、由执法人员或企业采样后,送交有资质的实验室分析
三、总之,我国目前的制度使检测结果都没有异议很难,需要走的路还很长

第二条应该说是错误的,因为他不能保证样品的采集符合标准要求。
sa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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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做法是这样的:
  第一,监测人员采样时,要求企业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在场,并签名确认。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会配合。
  第二,有些企业有拒绝签字的情况,这种一般是问题比较严重的山寨厂。可以要求当地街道或者其他在现场的人员签名,并注明企业拒签。现场留下照片或者视频。只要有证明是现场有采样的证据,拒签并不影响结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三,最麻烦的是一些企业不愿意接受监测,拖延时间甚至拒之门外。目前来看,似乎没有有效的办法应对。需要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对于拒绝签字,拒绝进门的企业可以考虑在其厂区外面的排污口处采样,拍照或者录像,但是整个过程要让该企业知道。最好与环境监察的同志一起行动。因为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事先基本也可以估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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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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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环境监测采样结果证据效力的争议的解决,一方面取决于是否具备法律法规中关于监测采样和监测报告证据效力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如果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则需要政府和立法部门解决);另一方面也要求监测采样的样品具备“五性”要求(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还有监测分析过程应当采取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一般交有资质部门进行监测分析),以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公正,具备法律效力。

可是在现实中,上述要求要完全做到还是比较困难的:比如执法采样的瞬时性,有时就无法达到“五性”要求,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误解,这就要求适当延长采样时间(最好跨越2-3个排放周期),增加采样频次(执法人员好像没有这么好的耐性哦);还有,现在的环境监测站一般是服从环保局管理的,这时的环境监测站就有扮演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角色的嫌疑,其监测结果的公正性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怀疑,这是我国现有行政体制决定的,在短期内是无法改变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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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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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引起纠纷的原因可能有:
1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监督流程意识淡薄,在出事后才无理反咬一口。
2监管部门强势,执法疏忽,缺乏与企业的合理沟通。

解决办法:
完善监管机制,以法律作为规范,丰富监管流程,政企合理沟通。
aq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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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是个大问题,根本没有很严格的标准为依据,有的标准说的很模糊,第三方在场他也不知道采样是否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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