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技术要求里面的内容才是认证(可)的项目?我们最近申请认证复查,所申请的检验项目是按标准上面有检验要求的内容罗列的,与上次认证的项目基本一样(参考附图2)。但评审员来现场评审时说我们申请的项目不对,有些项目不在申请范围以内。申请的项目必须是标准技术要求里面的内容,不是标准技术要求的内容不是认证的项目,标准技术要求里面做不了的,要列到限制范围里面。
我对此感到不太理解,与评审员讨论了一下,我的意见是:
技术要求里面的内容不一定都是检验项目,不是技术要求里面的内容有的也是检验项目。我的理由是:标准不是编给检验单位一家用的,标准涉及到了生产、流通、使用、检测等多家单位,技术要求里面的内容也同样不是编给检验单位一家用的,
技术要求里面的内容不都是与检验有关的内容。以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为例:标准号GB1499.2-2007,我们申请的项目有尺寸偏差、重量偏差、表面质量、抗拉强度、C含量、S含量等,限制范围为碳当量、疲劳性能、晶粒度、焊接性能、反向弯曲等。(其中尺寸偏差、重量偏差、表面质量不在标准的技术要求里面,是单独列出的。)评审员说:因为尺寸偏差、重量偏差、表面质量不在标准的技术要求里面,故尺寸偏差、重量偏差、表面质量这3个项目不是申请检验项目的范围,不管有没有设备和能力,尺寸偏差、重量偏差、表面质量这3个项目在检验能力和限制范围中都不填写。但是技术要求里面7.1牌号和化学成分、7.2交货型式,你们单位检不了牌号、交货型式,得放到限制范围里面。我对此有不同意见,我觉得:牌号是和化学成分对应而言的,不同的牌号对应不同的化学成分,化学成分是检验项目,但牌号不是检验项目。而交货型式是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来说的,交货型式是这样规定的:“钢筋通常以直条交货,直径不大于12mm的钢筋也可按盘圆交货”,交货型式不应是检验项目。如果说牌号和交货型式是检验项目,我还真接受不了。
技术要求中的7.1牌号和化学成分、7.2交货型式见附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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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申请的项目应与标准中的检验项目一致,尺寸偏差、重量偏差、表面质量这3个项目也应是检验项目,但评审员不同意。见附图2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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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什么意见和想法,提一下,我学习学习!!!
postscript:也许真的是我孤陋寡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