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肥料管理办法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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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看到一篇报道。中国磷肥协会给国务院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发送的“有关取消肥料管理办法的函”其内容见第二楼,自己感慨很深。请版友结合实际工作可以发表意见,肥料管理办法有无存在的必要或者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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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0年以后的几年,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曾对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向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打报告,建议取消这一“办法”,并到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领导小组做了汇报,当时国务院减负办领导同意我们的意见,农业部对“办法”做了修改。2004年8月份,农业部制定《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时,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在征求了部分企业和省化肥协会的意见后又提出了意见,报给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单位。

  据悉,农业部最近起草的《肥料管理条例》(送审稿)已报国务院请求审议。对此“条例”中国磷肥工业协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将我协会意见报告如下:

  “肥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扩充和翻版,自实施以来,引起了众多化肥生产企业和营销单位的意见和争议。认为这个条例是一个一个以登记为核心、以收缴和罚款为重点的办法。不符合我国国情,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缺乏必要性和科学性。

  一、该条例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原则是:减少行政干预,减少管理层次和行政收费。在市场经济条例下,政府管理肥料主要依靠经济、法律等手段,而不是行政命令和行业垄断。政府应从直接管理肥料生产、流通的行为退出来,把管理的重心放到保证供应、稳定价格、维护市场有序竞争、打击假、冒、伪、劣,保护农民和企业利益。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无论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甚微,没有解决存在的假、冒、伪、劣等问题,反而造成了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和乱收费。

  化学肥料的生产、营销、使用三个环节,农业部门对使用环节进行管理是其本职工作,而对生产和营销环节他们并不熟悉,没有能力的。按现行管理体制,现在化肥生产有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国资委(国有企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各专业协会进行指导、管理;清洁生产有国家环保局管理;质量方面有国家质检局进行管理;市场方面有工商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政策方面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分头负责。农业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应把重点放到科学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提高农民种田技术水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等方面上。但农业部近多年来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本职工作特别是科学施肥工作没有做好,以至于有的地方耕地养分缺少,产量上不去;有的耕地养分施用过多,造成肥料浪费,资源浪费,还易造成环境污染,产量也不高。特别是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应是当前和以后的工作重点。从去年开始,农业部开始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根据土壤养分、作物需求养分等条件确定每块耕地施肥配方,再生产不同养分含量的肥料。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但农业部“条例”的实行,将限制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开展,因为,条例规定改变有效成分、含量都要重新登记,为测土配方施肥人为设置了障碍。

  二、化学肥料(简称化肥)是安全、有效的肥料,不需要登记。“条例”第二章“肥料登记”(以下简称“登记”)是该条例的核心。登记的目的主要是对肥料进行肥效、安全性评价。该“条例”“登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参照“农药登记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农药品种是在不断地创新,新品种的药效、毒性、致癌、制畸、致突变、生物安全性、环境安全性、抗药性等方面需要长期观察和评价,所以要对农药品种进行登记。而以氮、磷、钾为基础的化肥(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及以它们为原料生产的复混肥料)生产工艺成熟、化学组成稳定,经国内、外农业长期使用,其肥效、安全性、毒性得到长期、广泛、充分的证明和公认,属于安全、有效的化肥品种,与农药、兽药有本质的区别。而且,很多复混肥料的配方又是农业部门、农业专家提出的。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化肥进行登记,是一种资源浪费。

  三、“条例”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内容重复或抵触。现有涉及化肥的法律、法规、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GB 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国家标准)、及各种化肥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磷肥中的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化肥产品是国家强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条例中的要求已在生产许可证中充分体现,生产许可证一证管理完全可满足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需求。农业部的“肥料管理条例”完全是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复。目前实行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事实上比农业部“条例“管理更加严格、更加全面,也更加成熟和规范。

  农业部实行肥料登记以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登记证与生产许可证相抵触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在农技推广部门建设的肥料生产厂,有些不具备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的企业,通过肥料登记取得肥料登记证,并以此取代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和销售,造成了一种产品两个‘门坎’的不平等准入制度。
“条例“中对肥料包装要求,在国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及GB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中,都做了规定。”条例“是上述两个国家标准管理的重复。
太白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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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主要是方面区域肥料流动的管理,区别于肥料生产和认证,作为中国国内的产品是可以取消登记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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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gyue 发表:
肥料登记主要是方面区域肥料流动的管理,区别于肥料生产和认证,作为中国国内的产品是可以取消登记制度的。

现在这个呼声很强烈的
魅力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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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dick523 发表:
看了之后,认为还是取消了好
化肥毕竟不是农药

化肥可以取消,有机肥等小型肥料还是应该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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