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它属于不符合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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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11111111(tianyouyingying) 发表:
4.4.5.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程序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

*应做好所有合同修改的记录。

*合同评审要注意信息完整性、样品符合性、标准适用性、记录及时性与要求满足性


5.8.3接收检测或校准物品时,应记录异常情况或与检测或校准方法中所描述的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

如果对物品是否适用于检测或校准有疑问,或者物品与提供的描述不符合,或者对要求的检测或校准规定的不够详细,实验室应在开始工作前询问客户,要求进一步给出说明,并记录讨论内容。

*在样品的合同评审阶段就应明确上述要求。 

===================================================
这里涉及应该是准则里的5.8.3条。

合同评审应该是在接收样品或抽样之前,这里说的主要是样品管理的记录问题,跟合同评审没直接关系。
也可以说跟4.13.2.1扯得上一点关系,但最主要还是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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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项的判定与法庭依法宣判相类似,不能猜想,不能推理,一定要根据“证据”宣判,如果没有证据的问题,都应该宣判“无罪”。
  楼主的问题描述是“评审员审查实验室接收样品登记表时,发现有关接收样品状态一栏都没有填写。”此外没有提供更多的信息。
  4.4.5条要求的是“合同评审”问题,5.8.3条要求的是要“记录异常情况”或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楼主提供的信息都没有涉及到。也就是说人家合同评审到底怎么做的,实验中到底有没有“异常”和“偏离”的发生,我们“审判员”不得而知,找不到做得好坏的任何证据,因此4.4.5和5.8.3这两条都不能作不符合项的依据。

  板上钉钉可作为审案“铁证”的只有一点,即“实验室接收样品登记表有关接收样品状态一栏都没有填写”。审核员查到的是含有“有关接收样品状态”栏目的记录,根据CNAS-CL01(即ISO/IEC17025)的4.13.2.1条的注2可知,这种记录属于“技术记录”,这些记录应该满足“4.13.2技术记录”的要求,查该条的子条款,其中4.13.2.2条规定“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并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证据证明,有关接收样品状态的“观察结果”都没有在产生记录的样品接收“当时予以记录”(都没有填写),造成了后期无法按照“样品状态”进行“特定任务分类识别”,因此这个不符合项应该是违反了标准的4.13.2.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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