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适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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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hh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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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元月28日,张贴出一公告:“因公司调整经营,需裁减人员,人员有李某、张某......等28位”
这种裁员的方式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是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的“本法”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就应当适应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些员工都有3年的工作年限,如适应第八十七条,则应当补偿六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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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ffe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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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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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弱势群体,都是被企业欺负的,除非哪天自己当了老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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