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第三届网络原创大赛】采样-食品安全监测的又一症结(7月)

浏览0 回复42 电梯直达
端慎木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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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生了两件事,一是某市质检机构综合科科长因采样单据填写不规范而被处理,二是某市农检机构采样人员因采样单据填写不完整而被通报批评。凑巧的是两件事都是因为样品被检出了阳性,被监测方拒不承认而引起的。
这两件事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也是食品安全监测工作中必然会出现的结果。

本人从事食品安全监测工作也有好多年了,发现在监测过程中,检测仪器的问题好解决,检测方法的问题也可以解决,但是在采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的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监测的结果,更有甚者,导致了监测方与被监测方对簿公堂。

如果把检测仪器与方法的问题比作腠理之疾的话,那么将采样中的问题比作膏肓之病一点也不为过,因为连抽样都存在问题,再怎么检也是无用功。

仔细想来,抽样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仅限于农产品或是食品安全抽样):一是抽样规范、二是抽样的合法性、三是抽样的可操作性、四是样品的代表性、五是抽样的主体。

一、抽样规范:各类抽样规范参差不齐,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部分抽样规范执行有一定的难度,部分抽样规范抽样量略大。各种抽样单据填写要求各不一样,在出现阳性的情况下,给被抽样单位以充足的理由和借口。

二、抽样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样是这样描述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那么凭这一条,该如何操作。实际上往往是这些部门委托检测机构抽样检测,由于检测机构本身不具有监督执法权,故其合法性无法得到继承延伸。

三、抽样的可操作性:对于一些特定样品的抽取,如猪尿、水产品,现场抽样有相当大的难度。猪场可以以防疫消毒为由拒绝抽样人员进入猪舍,而要求由他们工作人员代采。水产品要求现场撒网、现场捕捞,更是深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四、样品的代表性:对于一批次的样品来说,代表性没有问题。实际上农产品的消耗量巨大,现有的检测数量远远达不到能代表市场上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数量。

五、抽样的主体: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应参与监督抽样,否则从抽样发生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检测机构、委托检测的监管部门已经败了,而且是一败涂地。抽者不检,检者不抽,第三方检测机构最起码的行事准则。而实际上是,很多监督抽样的时候,监管部门都逼着检测机构去抽样,于是就发生了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两件事。而真正应该承担起抽样工作的恰恰是手持执法证的监督部门本身,如监督所等。

谁来抽样,怎么抽样的问题至今还在争执,而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还得继续。看似无足轻重的抽样过程已经实实在在的影响到了检测的有效性、公正性。

症结已出,只等下药,呜呼哀哉,谁来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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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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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很多人对抽样都不够用心和负责,以为仪器分析对了就一切搞定
happy水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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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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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独行的智慧(tanghuizhi01) 发表:
唉,很多人对抽样都不够用心和负责,以为仪器分析对了就一切搞定


很多时候,人员配备上面无法满足采样的配备。
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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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食品安全法,应该是检测机构抽样,还不监督所抽样?
小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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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件而言,我认为这就是推卸责任!
而对整个食品检验行业来说,对我们来说很杯具啊!
端慎木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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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快乐(ynsfeed) 发表:
按食品安全法,应该是检测机构抽样,还不监督所抽样?


例行监测检测机构抽样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有明确目的性的查处和监督,检测机构抽样就不合适了,而且没有执法权,被抽样方根本就不配合,特别是市场上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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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3 9:10:42 Last edit by icetrob
智慧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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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端木(icetrob) 发表:
原文由 快乐(ynsfeed) 发表:
按食品安全法,应该是检测机构抽样,还不监督所抽样?


例行监测检测机构抽样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有明确目的性的查处和监督,检测机构抽样就不合适了,而且没有执法权,被抽样方根本就不配合,特别是市场上的个体。


中国现状
老多_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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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也老出现抽样不规范问题,哎,分析数据可苦了我
xueyugaoy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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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样是执法人员来进行啊,然后送到检验所检验、、、
小小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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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楼主是这方面的有心人啊。

我们单位也是从事农产品检测工作的。

抽样不规范是个问题,很多时候,抽样都变成了送样了。

不过,现在也在逐步规范中。

但要做到规范,成本比较大,比如人力成本、时间成本,样品成本。


目前情况下,监督抽检一般都是由被抽检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络,然后检测中心动手抽的。签字盖章是一般盖行政主管部门的章。

这样的话,一般情况下,被抽检单位大多是会乖乖听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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