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加强基准研究 完善土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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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不可缺少、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也是人类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更是生态系统物质交换和物质循环的中心环节。土壤是各种废弃物的天然收容和净化处理场所,所有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的90%最终要归于土壤。土壤污染主要是指土壤中收容的有机废弃物或含毒废弃物过多,影响或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从而在卫生学上和流行病学上产生了有害影响。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不可缺少、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也是人类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更是生态系统物质交换和物质循环的中心环节。土壤是各种废弃物的天然收容和净化处理场所,所有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的90%最终要归于土壤。土壤污染主要是指土壤中收容的有机废弃物或含毒废弃物过多,影响或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从而在卫生学上和流行病学上产生了有害影响。

    土壤环境标准的重要性
    ■阅读提示


    土壤环境标准是搞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技术基础,制定环境规划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绳。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已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2008年,第一次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会召开,会议指出,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到更加重要位置,务求取得实际成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与土壤相关的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环境政策的综合体现,是执行环境法规政策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土壤环境标准是搞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制定环境规划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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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标准存在的问题
    ■阅读提示

    我国1995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选择的污染物参数极少,重要的有机污染物还没有被包括,收录的重金属污染物也不全面;2000年以前制定的监测方法标准有8项,不能满足当前日益发展的环境保护工作需要。





  一是我国土壤环境标准的建立工作远落后于大气、水环境标准的建立工作。目前,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仅有6项,其中1995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已经基本不适应新形势下对土壤环境尤其是农田土壤的保护。GB15618—1995选择的污染物参数极少,有机污染物只是DDT和六六六,尽管土壤环境中可能仍然有较高浓度的残留,但它们现在已经被纳入禁止使用范畴,而一些更为重要的有机污染物还没有被包括。另外,标准收录的重金属污染物也不全面,只有汞、镉、铅、砷、铬、镍、铜和锌元素等8种。
  我国已发布的土壤监测方法标准仅有12项,例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25-1999、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53-2000、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3-2006、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等。
  其中,2000年以前制定的监测方法标准有8项,占67%,这种状况显然不能满足当前日益发展的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总体上说,土壤环境标准的建立工作只是处于初级阶段,还很不完善。
  二是土壤环境基准的研究工作大大滞后于大气、水环境基准的研究。长久以来,土壤被认为是生活、生产废弃物及各种毒物堆积和处理的场所,是一个“大垃圾箱”。再者,土壤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相对于水和大气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间接、潜在的,主要是通过农作物、地面水或地下水对人体产生影响。因而,人们在主观上容易忽视了土壤环境问题,这些都影响到土壤环境基准研究的深入发展。


    确定土壤环境质量基准值
    ■阅读提示  
   在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研究中,首先要研究土壤环境质量的基准值。土壤环境容量的研究制约着土壤环境标准制定,我国需要开展系统的污染土壤修复基准研究,土壤标准样品也有待提高。

  众所周知,在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研究中,首先要研究土壤环境质量的基准值。土壤环境质量基准与土壤环境标准是两个密切联系而又不同的概念。土壤环境质量基准指土壤污染物对生物与环境不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剂量或含量,由污染物同特定对象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确定。土壤环境标准是以土壤环境质量基准为依据,并考虑社会性、经济和技术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制定。
  在实际科学研究中,利用土壤环境背景值确定土壤环境质量基准值是常用方法。土壤环境背景值是指,在不受或很少受人类活动影响的情况下土壤的化学组成或元素含量水平。由于环境污染的普遍性,通过调查研究获得的土壤环境背景值既包括自然背景部分,也可能包括少量外源污染物,这是当前的土壤环境背景值或本底值。土壤环境背景值只是代表土壤环境发展中一个历史阶段的、相对意义上的数值,并非是确定不变的数值。掌握了一时一地的土壤环境背景值,就比较容易察觉哪些成分在此时此地有了异常,这对于评价土壤环境污染大有裨益。
  土壤背景值不仅是土壤环境学和环境科学研究的基础,也是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土壤污染态势预测预报、土壤环境容量计算、土壤环境质量基准或标准确定、土壤环境中的元素迁移和转化研究,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方面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
  国际上对于土壤环境背景值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其中,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在这方面开展的工作较早。国外将环境基准研究作为反映一个国家环境科学研究水平的标志之一。
  我国环境基准研究不仅与世界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同时,也远远满足不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1990年出版的《中国土壤元素背景值》一书,是目前国内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最重要的著作。
  当前,土壤环境容量的研究制约着土壤环境标准制定。环境容量是环境的基本属性和特征,指在一定条件下环境对污染物的最大容纳量。土壤环境容量就是土壤环境单元所允许承纳的污染物质的最大数量或负荷量。土壤环境容量的应用之一就是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土壤生态系统为基础,在全面研究污染物的生态效应和环境效应的过程中,提出污染物(重金属元素)的土壤基准作为制定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依据;土壤环境容量是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要基础,特别是对于土壤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急需采取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规划与管理。
  目前,我国关于污染土壤修复的基准与标准仍是空白。我国还没有开展系统的污染土壤修复基准研究,那么就无法获得相应的基准数值。因此可以说,中国的污染土壤修复的标准及其相关的政策制度尚未建立。而发达国家有完备的污染土壤修复标准,如美国、英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外对基准的科研做得较好,而且标准的制定还有一个严格体系。我国在污染土壤修复基准研究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差距较大。目前,中国土壤修复的科研远达不到国际水平,因而,污染土壤修复标准的制定是非常迫切的。
  另外,土壤标准样品也有待提高。目前,环保部门通常使用的土壤标准样品共4个:黑钙土ESS-1、棕壤ESS-2、红壤ESS-3、褐土ESS-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是上世纪80年代定值以后再也没有修订过的,且每个样品仅提供34个元素和成分的保证值,这已不能满足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分析测试各种土壤的质量控制、方法比对、技术仲裁和用于校正分析测试仪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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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标准完善建议
    ■阅读提示

    环保部门需要开展全面的土壤环境标准的修订工作,借鉴有关部门的工作经验,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土壤环境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国土壤环境标准工作队伍建设和土壤环境容量的科学研究工作,应鼓励地方性土壤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一,环保部门迫切需要开展全面的土壤环境标准的修订工作。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科学性,必须加强土壤环境基准的研究工作,尤其是要偏重于对各种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参数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第二,除了学习国外先进的土壤环境标准工作经验外,环保部门可借鉴利用我国农业部(农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标准)、国家质检总局等颁布的相关标准及工作经验。因为这些标准的制定同样是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与环境标准的制定出发点一致,只不过是制定和发布标准的部门不同。
  第三,环保部门可以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土壤环境标准在人类社会发展和保障人体健康及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增强公众的土壤环境标准意识;经常性地开展科技界、各行业间的土壤环境标准学术研讨活动,集思广益,提高我国土壤环境标准的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社会性及实用性;加强对各级政府环境管理人员、企业环境管理人员、环保科技工作人员的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我国土壤环境标准工作队伍的整体建设和土壤环境容量的科学研究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壤环境标准的管理体系。
  第五,环保部门应鼓励地方性土壤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工作。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质背景条件不一,气候类型复杂多样,各地土壤性质变化甚大,不同地区土壤元素背景含量水平相差甚远,应采取区域性的土壤背景值调查,使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更加科学合理。地方环保部门要以区域性土壤背景值为基础制定土壤环境质量地方标准,为土壤环境质量的合理评价分级、污染控制、土壤污染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另外,环保部门不能只重土壤环境标准制订而忽视土壤环境基准研究。土壤环境质量基准是污染物同特定对象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确定的某个阀值,是科学研究的结果。关注通过自然科学的方法获得的数值,是一种科学行为,不考虑人为因素。因此,相关的工作应最大程度地减少或者排除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必须以环境质量基准为依据,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技术、政治、法律等各种因素而制定,是由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机关颁布的法定限值,一般具有法律强制性。
  在国家层面上推进污染土壤环境修复基准的系统研究和相关学科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水平,可以为我国制定污染土壤环境修复标准提供技术与理论依据。为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早提出更全面的、适合我国实际的土壤环境质量基准值与污染土壤修复基准值,以填补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标准空白。
 
liu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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