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关于CNAS不符合工作和纠正措施程序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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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ymans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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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不知对否?
1、CNAS4.9是不符合检测工作的控制,“不符合检测工作”是否就是“不符合工作”?从4.9的文字中看,个人理解是一个意思。
2、通过对不符合工作评价,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对实验室的运作与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立即执行4.11中规定的纠正措施程序。
    (1)这里的评价,个人认为就是4.9.1 b)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
    (2)经过评价后,“可能再度发生”或“符合性产生怀疑”的两种情况下,应立即执行4.11。那么就应该不需要立即执行4.11的不符合情况,假设我们称之为“基本符合”。那么这种“基本符合”是不需要执行4.11,还是不需要“立即”执行4.11?如果是不需要立即执行,那么在适当的时候还是要执行的,放在什么时候比较合适?
3、4.11.5中“当对不符合或偏离的识别引起对实验室符合其政策和程序,或符合本准则产生怀疑时”是否和4.9.2中“或对实验室的运作与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是一个意思?(个人理解是的)

如果以上3点理解成立,那么不符合工作应该通过评价后形成3种处理方式:
(1)基本符合(即立即纠正后不符合不会再度发生,也不引起“符合性怀疑”的):立即纠正;(我不清楚是否需要在适当时候执行4.11?)
(2)一般不符合(可能再度发生的):立即执行4.11;
(3)严重不符合(引起“符合性怀疑”的):立即执行4.11+附加审核。

CNAS是否有相关的“指南”或“规则”解释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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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ymans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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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和“纠正措施”的区别还是知道的。我想知道的是,有了不符合工作,“纠正”当然是必须的,“纠正措施”也是必须的吗?4.9.2规定了不符合项“可能再度发生”或“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立即执行4.11中规定的纠正措施程序。4.9.2的条款是否表示如果不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不执行纠正措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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