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关于发布和实施CNAS-CI11:201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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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CNAS-CI11:201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和评审员:
经批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已于2011年2月1日发布了CNAS-CI11:201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该文件将于2011年2月28日开始实施。现就文件修订情况和过渡安排说明如下:
一、文件修订说明
CNAS-CI11:201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是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相对于CNAS-CI11:2007主要变化为:应用范围增加了法医人类学鉴定;去除了复核、复核人的概念和规定;对人员、设施和设备、检查方法和程序、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的要求进行了补2

充和修改;增加了分包条款的规定,并进行了文字修改和调整。
二、过渡安排
为与CNAS-CI11:2007顺利衔接,特规定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4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政策如下:
1.过渡期内的认可评审,既可依据CNAS-CI11:2007,也可依据CNAS-CI11:2011。2011年5月1日起,CNAS-CI11:2007废止。
2.2011年2月28日起,CNAS将按照CNAS-CI11:2011受理机构的认可申请。
3.2011年2月28日前,已正式受理的申请机构评审依据仍为CNAS-CI11:2007;未正式受理的申请机构评审依据为CNAS-CI11:2011。
CNAS-CI11:2011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请相关机构和评审员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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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认可委网站都可以找到,以后可以不发上来的。或者只发个链接上来,以便取得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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