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于2010年9月立例禁止制造、售卖和分销镉含量超出微量水平的儿童首饰。禁令涵盖镉含量按重量计超过0.03%的儿童首饰,但不包括受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镉含量限制监管的玩具。康涅狄格、伊利洛伊和明尼苏达的限制则针对总镉含量按重量计超过0.0075%的首饰。加州的禁令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明尼苏达的禁令已于2011年1月1日对生产商生效,及于2011年3月1日对零售商生效。伊利洛伊的禁令将对2011年7月1日后制造的产品实施。康涅狄格的禁令将由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虽然现时并无联邦法例禁售含镉儿童首饰,但是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利用联邦有害物质法的「有害物质」条文,确保含镉首饰不会在商店货架出现。委员会根据这些条文,于2010年发出6封回收或警告信件,涉及近280,000件儿童金属首饰及1,200万个饮用杯,原因是该等产品的镉含量达危险水平。
今年2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延迟6个月至8月中左右,方就CEH及其他组织于2010年5月提出的请愿书作出决议。请愿书要求委员会采纳规例,把镉含量按重量计超出微量水平的儿童金属首饰列为危险物品。为此,委员会指示其职员参与ASTM F15.24小组委员会,以便就儿童首饰的镉含量订立自愿性标准,并与ASTM F963小组委员会合作,制订玩具首饰的安全标准。委员会职员会在6个月后报告制订标准的进展,届时委员会将决定继续押后决议,或者是否接纳请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