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质量基准是制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依据,是指环境中有害物质对特定对象(人或其他生物等)不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剂量(无作用剂量)或浓度。环境质量基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境质量基准是由有害物质对特定对象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确定的,不考虑社会等其他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环境质量标准是以环境质量基准为依据,并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制定的,由国家管理机关颁布,一般具有法律强制性。
第二级标准是将土壤-植物体系、土壤-微生物体系、土壤-水体系等体系所研究得出的各体系的土壤环境质量基准,经综合考虑,选择最低值的体系作为限制因素,制定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符合这一标准,预期土壤中的有害物质对植物生长不会有不良的影响,植物体的可食部分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饲料部分符合饲料卫生标准要求,不致使土壤生物和肥力特性恶化,不致造成地面水、地下水、大气等污染。据研究认为,各体系的土壤环境质量基准中最低值的体系的限制因素,就镉、汞、六六六、滴滴涕等而言,是植物体的可食部分的食品卫生问题(按食品卫生标准),铜、锌、镍等是对植物生长影响问题(按作物减产10%计),砷、铬是二者均有的问题。
土壤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对不同种类植物、甚至同一种类的不同品种植物,其土壤环境质量基准值是不相同的。土壤中的有害物质对农作物的环境质量基准值是众多的,不仅不同植物有不同的环境质量基准值,不同土壤也有不同的环境质量基准值。在此,以中性土壤中镉环境质量基准值为例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