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的法律定位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而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但从实际来看,采购人范围中的国家机关还应该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如各级党委及其所属机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特定公益职能或为公众提供服务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主要是指各级党派及其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其中应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还应包括在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行业管理或协调职能的群众性团体组织。
采购人的资格条件及其基本特征
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因此,要成为采购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采购人必须具有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必须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地说,采购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在采购活动中,具有采购权,能够自主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能够和供应商签订合同,还必须具有并承担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的行为能力。
采购人采购所使用的资金属财政性资金。按照我国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财政在年初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在实际中,各级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的全部是财政资金,而部分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日常公务活动和采购所需物品、工程及服务使用的是部分财政性资金,还有部分非财政性资金,如自筹资金、自有资金等。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理所当然属于采购人范围,对于完全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则不应作为采购人范围进行管理,这些单位所进行的采购就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