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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yyddzb
行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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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nerd
ID:knight34
原文由 KingDz(nerd) 发表:不符合 CNAS-CL10:2012(在化学领域的应用说明)5.5.2 实验室配制的所有试剂应加贴标签,并根据情况标识成分、浓度、配制日期和有效期等必要信息。
ID:nicky2008
原文由 zheyiniao(zheyiniao) 发表:楼主说明了这是消耗品,所以不属检测样品,和5.8无关。楼上的判点很对,原本这个文件要没修订的话,一般应该归在内务问题。至于影响检测结果的嫌疑,没有确凿证据的话是没法定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