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环境保护法即将修订——你有什么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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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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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保护部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市县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专题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各方面人士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部形成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2.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0月29日






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一、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
    草案在第4条提出了“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如能得到具体的制度保障,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这一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比如,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并在第12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二、在合理界定环境保护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基本定位不够清晰
    目前草案的定位不够清晰,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没有合理解决。草案的整体架构和规范内容没有体现“综合法”的特点,其调整对象与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专项环保法律存在交叉,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专项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叠,在若干具体条款上出现冲突情形。

三、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在对待各地方各部门的环保实践上,草案没有充分吸收成功经验
    目前草案没有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对环境保护工作能产生显著成效的实践成果和国际经验,纳入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比如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目前草案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现场检查等制度措施的有关修改内容,与水、大气等单项环保法律的规定、与目前环境管理工作实际不一致。


 
更多内容见: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1101/084689.shtml
    环保法修正案条文: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2-08/31/content_17357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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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中国环保,您有啥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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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修正案通过,环保部门的权力将大大削弱。由此看得出,在经济发展面前,环境保护不得不做出让步。
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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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

这个理念可以解释为很多种情况的哦。
协调,表示如果双方有冲突的时候,需要某方作出让步,才能处理好。
我想让步的不会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在能发展经济,提高GDP的情况下,环境被污染,好像是可以接受的?我们现在不是一直这样做吗?
等到经济已经不能挽救人类的生存地时,人类才会想起自己还站在地球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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