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技术负责人的授权签字领域

浏览0 回复31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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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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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KingDz(nerd) 发表:
我想你是把技术管理者和授权签字人的职责搞混了。

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确保实验室运作所需的资源。技术管理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组人,尤其对综合性实验室,学科领域多,一个组人负责更为科学合理。技术管理者一项最重要的职责就是要全面负责实验室所需的人力,物资,信息等资源供应。所以技术管理者绝对是一个实验室高管层里面的,
可以决定上那些项目,买那些设备等等基本资源提供。一组人也会有领头的,技术委员决定技术经济上可行了,肯定最后是老大拍板。

授权签字人是经CNAS考核,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的人员。其是由实验室明确其职权,对其签发的报告/证书具有最终技术审查职责,对于不符合认可要求的结果和报告/证书具有否决权的人员。 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可以是报告/证书批准人员,也可以是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是按其授权领域(范围)进行工作的。

所以技术管理者可以是授权签字人,也可是不是授权签字人。但通常技术管理者多为授权签字人(虽然对一些大的机构,他可一年也不签发一个报告都可能,因为下面还有众多相当专业的授权签字人在履行职责)。所以你的问题还要看你们实验室具体况。二者没什么矛盾.


标准里就那么一句话, 既然技术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技术的运作,那起码他有技术决定权,有技术决定权他就应该有批准报告的权力和能力, 如果他不是授权签字人, 是否说明他没有管理整个实验室技术的这个能力?

当然如果技术负责人下面有同领域的授权签字人是另外一回事.

我担心, 如果被审核老师这么质问, 我不知道该如何回答.

总之, 我个人认为授权签字人可以不是技术负责人, 但技术负责人应该是授权签字人,同时应该是管理岗位的人员.

你觉得呢?
King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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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妮称(hfgatsuzhou) 发表:

标准里就那么一句话, 既然技术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技术的运作,那起码他有技术决定权,有技术决定权他就应该有批准报告的权力和能力, 如果他不是授权签字人, 是否说明他没有管理整个实验室技术的这个能力?

当然如果技术负责人下面有同领域的授权签字人是另外一回事.

我担心, 如果被审核老师这么质问, 我不知道该如何回答.

总之, 我个人认为授权签字人可以不是技术负责人, 但技术负责人应该是授权签字人,同时应该是管理岗位的人员.

你觉得呢?


我想你的理解狭义了,不是授权签字人就没有管理实验室能力? 说的再简单一点,技术管理者的作用可不是指那一个具体实验项目的, 技术管理者更多是资源提供职能,保证相关技术工作开展所需的资源提供,如保证人员资源,确保人员专业技能,配备符合规范的设备,消耗品等等,保证实验室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等等。而能做到这到些,通常就是单位的一把手或者其副手,绝对有实际权力的。

审核老师问你吗?你是技术管理者吗? 如果是,那就强调从人机料法环上保证符合相关实验要求即可。没人规定说报告批准都需要技术管理者来批吧,一个小实验室还人可能一人身兼数职,但对于大多数实验室是不现实的,只要保证有相应人员履行其职责就好。何况一个人的专业知识有限,你不可能每个专业每个领域都成为专业行家,成为授权签字人,一个综合实验室,跨的领域十几个,授权签字人有几十个,而总技术负责人只有一个,但在其下面有一个技术委员会来支持相应工作。比如其技术管理者是学机械的,你想让他成为化学领域的签字人?这可能吗?但是这不会妨碍他成为技术管理者(我指的是一个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因为他可调用所有可用资源,虽然他不懂化学但他可招来专业人才服务,来评估决定技术经技术的上可行性,从而履行其职责,管理者的作用可不是事事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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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8 8:26:41 Last edit by nerd
妮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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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KingDz(nerd) 发表:
原文由 妮称(hfgatsuzhou) 发表:

标准里就那么一句话, 既然技术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技术的运作,那起码他有技术决定权,有技术决定权他就应该有批准报告的权力和能力, 如果他不是授权签字人, 是否说明他没有管理整个实验室技术的这个能力?

当然如果技术负责人下面有同领域的授权签字人是另外一回事.

我担心, 如果被审核老师这么质问, 我不知道该如何回答.

总之, 我个人认为授权签字人可以不是技术负责人, 但技术负责人应该是授权签字人,同时应该是管理岗位的人员.

你觉得呢?


我想你的理解狭义了,不是授权签字人就没有管理实验室能力? 说的再简单一点,技术管理者的作用可不是指那一个具体实验项目的, 技术管理者更多是资源提供职能,保证相关技术工作开展所需的资源提供,如保证人员资源,确保人员专业技能,配备符合规范的设备,消耗品等等,保证实验室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等等。而能做到这到些,通常就是单位的一把手或者其副手,绝对有实际权力的。

那您的意思技术负责人应该是强调管理职能, 有决定资源的权力, 可是这样是否会和最高管理者的职责相冲突?

当然技术负责人应该有管理职能这是肯定的, 只是地位高低的问题. 另外他应有协调技术的能力, 比如实验室内部, 实验室和客户之间对于技术的困惑疑问均应该由他解决, 实验室的技术层面的决定权, 实验室的技术成长均应该靠技术负责人.

当一个实验室有2个或2个以上的领域, 作为一个技术负责人他不足以承担所有领域的任务是很正常的, 那么是否应该成立一个技术管理层来解决这个问题, 只有这样实验室的技术能力才有保证不是吗?

审核老师问你吗?你是技术管理者吗? 如果是,那就强调从人机料法环上保证符合相关实验要求即可。没人规定说报告批准都需要技术管理者来批吧,一个小实验室还人可能一人身兼数职,但对于大多数实验室是不现实的,只要保证有相应人员履行其职责就好。何况一个人的专业知识有限,你不可能每个专业每个领域都成为专业行家,成为授权签字人,一个综合实验室,跨的领域十几个,授权签字人有几十个,而总技术负责人只有一个,但在其下面有一个技术委员会来支持相应工作。比如其技术管理者是学机械的,你想让他成为化学领域的签字人?这可能吗?但是这不会妨碍他成为技术管理者(我指的是一个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因为他可调用所有可用资源,虽然他不懂化学但他可招来专业人才服务,来评估决定技术经技术的上可行性,从而履行其职责,管理者的作用可不是事事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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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妮称(hfgatsuzhou) 发表:

标准里就那么一句话, 既然技术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技术的运作,那起码他有技术决定权,有技术决定权他就应该有批准报告的权力和能力, 如果他不是授权签字人, 是否说明他没有管理整个实验室技术的这个能力?

当然如果技术负责人下面有同领域的授权签字人是另外一回事.

我担心, 如果被审核老师这么质问, 我不知道该如何回答.

总之, 我个人认为授权签字人可以不是技术负责人, 但技术负责人应该是授权签字人,同时应该是管理岗位的人员.

你觉得呢?


我想你的理解狭义了,不是授权签字人就没有管理实验室能力? 说的再简单一点,技术管理者的作用可不是指那一个具体实验项目的, 技术管理者更多是资源提供职能,保证相关技术工作开展所需的资源提供,如保证人员资源,确保人员专业技能,配备符合规范的设备,消耗品等等,保证实验室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等等。而能做到这到些,通常就是单位的一把手或者其副手,绝对有实际权力的。

审核老师问你吗?你是技术管理者吗? 如果是,那就强调从人机料法环上保证符合相关实验要求即可。没人规定说报告批准都需要技术管理者来批吧,一个小实验室还人可能一人身兼数职,但对于大多数实验室是不现实的,只要保证有相应人员履行其职责就好。何况一个人的专业知识有限,你不可能每个专业每个领域都成为专业行家,成为授权签字人,一个综合实验室,跨的领域十几个,授权签字人有几十个,而总技术负责人只有一个,但在其下面有一个技术委员会来支持相应工作。比如其技术管理者是学机械的,你想让他成为化学领域的签字人?这可能吗?但是这不会妨碍他成为技术管理者(我指的是一个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因为他可调用所有可用资源,虽然他不懂化学但他可招来专业人才服务,来评估决定技术经技术的上可行性,从而履行其职责,管理者的作用可不是事事亲为。


举个例子吧, 一个实验室有一个技术负责人,但有物理和化学两个专业, 但这个技术负责人仅对物理熟悉并承担物理专业的授权签字职能, 化学专业另有一个授权签字人, 当化学领域有客户对实验室的技术需要沟通, 实验室内部有对化学领域测试标准的理解问题需要协调, 化学有标准更新需要保证技术能力, 需要技术负责人对确认作确认时, 那么这个物理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是吧? 很多实验室就成立了技术管理层.

我觉得授权签字人可以不是技术负责人, 但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层人员最好是授权签字人.
妮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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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1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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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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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的CL01补丁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技术负责人可以不是全部范围。
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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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征求意见稿里是这样解释的:
4.1.5 h)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可以由一名技术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管理层,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希望能够帮到楼主。
妮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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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CT(v2635853) 发表:
最新的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征求意见稿里是这样解释的:
4.1.5 h)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可以由一名技术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管理层,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希望能够帮到楼主。


谢谢您的回复, 我刚刚也在看这个征求意见稿, 我觉得意思比较清楚了, 就是技术负责人一定要掌控整个技术领域, 如果能力不够的话应组成技术管理层.

谢谢!
妮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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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olisky(olisky) 发表:
最新版的CL01补丁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技术负责人可以不是全部范围。


谢谢您的回复!

给了我一个很好的思路, 接下来要好好研读这个征求意见稿. 您指的是下面这一条吗?

4.1.5h)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可以由一名技术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管理层,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注:在CNAS安排的初次评审中,实验室所有相关技术管理者应在场并接受评审。在定期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中,由于特殊原因,技术管理者无法接受评审时,CNAS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追加不定期评审。CNAS应确保所有技术管理者在一个认可周期内至少接受一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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