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关于玻璃器皿取样体积有效数字保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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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gxy(sgxy) 发表:

量筒就是闹着玩的,只写整数就行


谢谢!您说的是不是一般原则,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或者标准?像有的标准中比色管直接定容的怎么写?我们的比色管是没有检定的,量筒我们一般用来量取大量程的样品,比如说100mL,体积我们一般写100.0mL;移液管我们是所有的都写小数点后两位,容量瓶我这边一般是不体现的直接用稀释倍数f来体现。
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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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用玻璃量器量取体积的有效数字位数是根据量器的容量允许差和读数误差来确定
的。如单标线A 级50mL 容量瓶,准确容积为50.00mL;单标线A 级10mL 移液管,准确容积为10.00mL,有效数字均为四位;用分度移液管或滴定管,其读数的有效数字可达到其最小分度后一位,保留一位不确定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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