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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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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始对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监管

关于依法对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监管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建立计量标准、向计量主管部门备案”等规定,为依法对我省的计量校准机构实施有效监管,规范计量校准机构的计量校准行为,促进我省计量校准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建立计量标准、监管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量校准机构备案

(一)备案对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均需申报计量校准机构备案。

(二)备案程序

1、申请。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校准机构(以下简称:省内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报其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质监局备案;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报省质监局备案。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法人授权文件;

(3)有效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计量校准从业人员资质证书(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或计量检定员证书,每个项目不少于2人)、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

(5)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均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资质证书(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

(6)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文件;

(7)经计量授权或实验室认证认可的资质证书及附件(具

备的机构提供);

(8)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9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备案、公布。负责接收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向申请机构颁发《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附件2),并赋予机构备案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20××]浙量校(地区简称)F×××号;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20××]浙量校(地区简称)S×××号),备案有效期为4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接受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社会公布前一个季度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的相关信息,并向省局报送。

若发现申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原准予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3、备案复审

备案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计量校准机构应向原备案的质监部门申请备案复审,复审申请程序与首次备案申请程序相同。复审时,除提交首次申请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2)连续4年有效的计量标准器量值溯源证书;

(3)机构管理体系运行、能力比对、人员及环境设施等情况报告。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号不变。若机构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复审并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证书自动失效。

4、备案内容变更

计量校准机构的备案内容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备案的质监部门申请备案内容变更。变更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变更、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计量标准及计量校准项目变更(新增、减少)。变更申请受理程序与备案申请受理程序相同。申请备案内容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附件3);

(2)《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3)变更证明文件: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前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变更:人员变更的相应证明文件;

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文件、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计量标准及计量校准项目变更(新增、减少):《计量标准一览表》和《计量校准项目一览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新增计量标准时提供)。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备案变更,原机构备案号和证书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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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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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量标准考核

1、受理

(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派驻本省的机构用于对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计量标准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也可向省局申请考核(外省企、事业单位派驻本省的机构向省局申请考核);

(2)省内机构建立的用于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计量标准(不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其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同级质监部门申请考核;

2、计量标准考核条件及依据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具备相关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依照《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令)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规定实施计量标准考核。

三、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受理时间及申报方式

1、受理时间

各级质监部门接受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申请的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

2、申报方式

申报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含:变更、复审)所需提供的材料及申报程序可登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站查看、下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

四、工作要求

1、计量校准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校准服务。

(1)计量校准机构应按照《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备案并取得《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后,在备案的计量校准项目范围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经备案的计量校准项目不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区域限制。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授权区域之外开展计量校准,不再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法律效力。

(2)计量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报告应当注明校准机构名称、机构备案号、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证书号和有效期等信息(具体样式可参照附件4),并保存《计量校准报告》副本及相应的原始记录两年以上,原始记录应准确、规范(具体样式可参照附件4)。

(3)计量校准机构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可以从事与其校准服务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直接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活动。

2、加强监管,促进计量校准市场的有序发展。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各类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校准服务行为,促进我省计量校准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建立计量校准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各类计量校准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向负责备案的质监部门报送计量校准机构年度自查报告(附件5),并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检查;二是建立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计划对辖区内的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的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校准报告等《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计量校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督促计量校准机构加强自身管理,向社会出具准确可靠数据;三是建立定期能力验证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各类计量校准机构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地组织计量校准机构进行比对试验,并对比对试验结果进行总结分析、通报,以提高计量校准机构的量值保证能力;四是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有效提高服务和监督的社会参与度。各级质监部门要公开计量校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并及时处理;要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计量校准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附件: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

2.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

      3.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

4.计量校准报告和原始记录的参考样式

5.计量校准机构自查报告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18日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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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专家说:
    感觉不像是备案,仍需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没啥区别。经CNAS认可还不能备案吗?按理说校准应市场化,考核授权是CNAS的事,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备案,不应再插手考核授权。看来要从政府碗里喝一口汤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呀。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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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路云专家说:
    感觉不像是备案,仍需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没啥区别。经CNAS认可还不能备案吗?按理说校准应市场化,考核授权是CNAS的事,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备案,不应再插手考核授权。看来要从政府碗里喝一口汤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呀。


      不知路云专家为什么认为感觉不像是备案,仍需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没啥区别?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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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的这份《通知》从内容上看只是对校准机构的备案作出的规定,但对于校准机构来说,整个过程和要求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没有什么区别。对于CNAS却只字未提。我估计这是不是因为机构改革的需要(检测机构要与政府分离),针对那些未经CNAS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如果是这样,那校准机构不是比检定机构还多了一个“婆婆”管,利益的垄断权仍不肯放弃,市场化岂不是空谈。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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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浙江出台的这份《通知》从内容上看只是对校准机构的备案作出的规定,但对于校准机构来说,整个过程和要求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没有什么区别。对于CNAS却只字未提。我估计这是不是因为机构改革的需要(检测机构要与政府分离),针对那些未经CNAS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如果是这样,那校准机构不是比检定机构还多了一个“婆婆”管,利益的垄断权仍不肯放弃,市场化岂不是空谈。


通知不是说:

(一)备案对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均需申报计量校准机构备案。

    应该是指包括经CNAS认可的所有面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并强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不例外哦!可见对于该备案大家都是平等的。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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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路云专家说:
    感觉不像是备案,仍需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没啥区别。经CNAS认可还不能备案吗?按理说校准应市场化,考核授权是CNAS的事,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备案,不应再插手考核授权。看来要从政府碗里喝一口汤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呀。


      不知路云专家为什么认为感觉不像是备案,仍需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没啥区别?


      通过了CNAS认可就能备案,只要按通知之一、三和四,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一样履行备案手续就可以了。当然通知之二、计量标准考核,写在这里值得推敲。实际上现在不仅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就是CANS认可机构同样要求申请CNAS认可的技术机构先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标准考核(有同行说是CNAS认可机构为了让技术监督部门共担风险)。所以,不管是申请CNAS认可,还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本来就都要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标准考核。只是按该通知这样一来,不仅是CNAS认可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今后在浙江所有要备案的技术机构,都要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标准考核罢了。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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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对校准实验室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经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也在按CNAS的要求规范的运作,如:每年的内审、管理评审、参加能力验证,CNAS也对这些实验室定期进行监督评审、到期还要进行复评审等等,发现违规,同样也会暂停或取消资质。政府行政部门监管有必要,但发现违规应向CNAS举报,由CNAS来对其进行处理,并非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来取消资质。《通知》中的第四部分“工作要求”的第1条第(2)款我觉得就是多余的,CNAS对证书已有严格的规定,备案号只需在网上公布,客户如需要,自然会上网或向承校机构索取,没必要强制要求在《校准证书》中注明。

    “各类计量校准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向负责备案的质监部门报送计量校准机构年度自查报告。”我觉得这一规定就带有强行行政干预的味道,纯粹是折磨人。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只需上CNAS官网获取资讯,平时监督发现问题向CNAS反映足矣。校准机构每年都有内审、管理评审,CNAS已对他进行了监督评审和到期复评审,难道还不相信吗?毕竟CNAS也是权威机构呀。定期比对、提高计量校准机构的量值保证能力,这些都是CNAS要做的事,行政管理部门操哪门子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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