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1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管理,切实提高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水平,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资格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愿承担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具备相应能力,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明确申请承担的检验项目,将自荐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报送至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符合要求的,将相关材料转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27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许可检验报告继续有效。这27家检验机构距认定之日起满4年需复核审查的,检验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附件形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提出书面复核审查申请,未通过复核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取消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按照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推荐及复核审查工作。 联系人:张凤兰,联系电话(传真):010-88330759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复核审查申请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4年10月11日 |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
复核审查申请报告
填 表 说 明
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技术负责人 | | |||
单位基本情况: | ||||||
申请许可检验类别及许可检验项目: | ||||||
所附资料:(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请在提交的资料前打√) | ||||||
□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复核审查申请报告 □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国家有关认证认可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 卫生化学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毒理学实验室,以及有关卫生安全性检验实验室的情况介绍,并附实验室(包括动物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 卫生化学、微生物、毒理学检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和卫生化学、微生物、毒理学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其内容应当与国家有关认证认可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一致 □ 既往完成化妆品许可检验总结报告,包括能代表本单位卫生安全性检验能力的典型试验报告资料 □ 其他参考资料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所附资料:(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请在提交的资料前打√) | ||||||
□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复核审查申请报告 □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人体安全性检验实验室有关的情况介绍,并附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 人体安全性检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和人体安全性检验人员及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 既往完成化妆品许可检验总结报告,包括能代表本单位人体安全性检验能力的典型试验报告资料 □ 其他参考资料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审查意见 | ||||||
复核审查申请 单位名称 | | |||||
申请许可检验 机构类别 | □ 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 □ 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 | |||||
复核审查意见 | |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