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启动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4年11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邮编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xuxy@sda.gov.cn,并注明邮件主题“《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63098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