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常规污染物与有害大气污染物分开进行控制。
常规污染物包括PM、CO、O3、SO2、NOx、Pb、有机物(VOCs)、酸性气体(氟化物、HCl)等。
美国列出了187种有害大气污染物(HAP),包括无机HAP和有机HAP,其中有33种属于挥发性有机物。
欧盟欧盟的环境标准是以指令形式发布的。欧盟发布的有关VOCs排放的指令有欧盟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IPPC)指令,关于特定大气有害物质最高排放量的指令(2001/81/EC),有机溶剂使用指令(1999/13/EC),涂料指令(2004/42/EC),油品储运指令(94/63/EC)等。
德国和日本德国《空
气质量控制技术指南》(TALuft,2002),将气态有机污染物(I类176种,II类10种)、致癌物(20种)划分为几个类别,分别规定了各级排放限值。
日本要求自2006年4月起对六类重点源的9种排污设施实施VOCs排放控制。这六类VOCs重点源包括化学品制造、涂装、工业清洗、粘接、印刷、VOCs物质贮存,涵盖了大部分VOCs排放源。
中国中国1997年实施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规定了33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无机气态污染物9项、颗粒物3项、金属及其化合物6项、有机气态污染物14项,并设置了非甲烷总烃综合控制指标。我国1994年实施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分年限规定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