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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jjsx_han
行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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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验检测结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里有 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那么在CNAS报告里是否也可以这样操作(目前实验室不允许这样子,因为之前评审时,有评审老师说过,出具的报告里,只有所有的标准都得认可了,包括各类产品、限值标准等,才可以盖章)?其他实验室这种情况是怎么处理的,,必须这样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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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qq469023950
ID:luohi123
ID:andychan59
ID:xurunjiao5339
ID:jl070869
ID:sjyaqi08
原文由 MMYG(jl070869) 发表:农药残留判定标准(GB 2763)中推荐的测试方法,算不算判定标准中的测试方法?
原文由 雅麒(sjyaqi08) 发表:最新的规定,限值标准是可以直接使用的,但是限于只有限值没有一点测试方法在里面的才可以。CNAS是认可产品标准的,你可以申请认证,原则上,产品标准里的所有参数都该在你的资质范围内,如无,应单独申请,齐全后才可以盖章。CNAS的条款有模糊地带,并没有限制死。
ID:scott-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