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楼主的问题是:《标准物质配制记录》中,缺少稀释溶剂、有效期限等信息。该条款判不符合哪一条?
因此,我们要扣准题意“标准物质配制记录信息不全”,去查找记录控制要求的条款,看看违反了哪一条。CL01的4.13标题就是“记录控制”,其总则的4.13.1.2明确规定了“所有记录应清晰明了”,我们可以依据这一条判它不“明了”。但因为记录控制的总则是管理记录和技术记录的总要求,而“标准物质配制”是一种技术工作,不是管理工作,如果更为准确一点应该查4.13.2“技术记录”的控制要求。4.13.2.1条规定了技术记录“每项检测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现在《标准物质配制记录》中,缺少稀释溶剂、有效期限等信息,显然没有达到技术记录的信息应“充分”的要求。
CL10是化学检测领域应用CL01的补充说明,但CL10对记录控制没有补充,其5.6.3.4 条只是对CL01的5.6“测量溯源性”的补充,不属于对4.13“记录控制”的补充要求,但对于化学检测领域的技术记录内容可以起到支持和说明的作用,可以作为什么说该计量记录信息不充分的“旁证”,而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本案例的关键还是违背了计量记录的信息必须“明了”和“充分”的规定。
CL10的5.5.2是对CL01的5.5“设备”管理的补充。“标准物质” 是“测量设备”的一种,设备必须有“标识”,这一条是对“标识”内容的补充,但楼主问的是“记录”不是“标识”,我认为判定某项活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好比是对案件的“审判”,一定要审成“铁案”,适用法规的条款要准确无误,用这一条对本案例进行“审判”不妥。
非常感谢 en_liujingyu的见解,我认为您分析的很到位。
CL01里面很多条款都是有交叉,25个条款其实是一个整体,判定条款的时候就小不就大,首先该不符合项的原因是记录的问题,判在4.13.2没有问题,CL10 5.6.3.4 是溯源性条款的记录,范围比4.13.2更小更贴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