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标准物质配制记录》中,缺少稀释溶剂、有效期限等信息。该条款判不符合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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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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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非常感谢 en_liujingyu的见解,我认为您分析的很到位。
CL01里面很多条款都是有交叉,25个条款其实是一个整体,判定条款的时候就小不就大,首先该不符合项的原因是记录的问题,判在4.13.2没有问题,CL10 5.6.3.4 是溯源性条款的记录,范围比4.13.2更小更贴切。
但我与您的观点不同。“断案”一定要扣准“法规”条文。本案例明确指出:《标准物质配制记录》中,缺少稀释溶剂、有效期限等信息。这就要求我们查找“法规”(实际是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标准)有关“记录”的规定,看看到底“记录”是如何规定的,究竟违反了那个小条款。
  CL10的5.6.3.4 条只是对CL01的5.6“测量溯源性”的补充要求,不属于对4.13“记录控制”的补充要求,不能作为“记录”违规的断案依据,只能作为“溯源性”的违规断案依据。记录的违规还是得在“记录”的法规中去找为什么违规,所以应该查找CL01的4.13“记录控制”的各个小条款,其中4.13.2.1条规定技术记录“每项检测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现在《标准物质配制记录》中,缺少稀释溶剂、有效期限等信息,显然没有达到技术记录的信息应“充分”的要求,也就是违背了“记录”的这一条规定。
石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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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的实验室运行包括记录都得有程序做支持才行。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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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但我与您的观点不同。“断案”一定要扣准“法规”条文。本案例明确指出:《标准物质配制记录》中,缺少稀释溶剂、有效期限等信息。这就要求我们查找“法规”(实际是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标准)有关“记录”的规定,看看到底“记录”是如何规定的,究竟违反了那个小条款。
  CL10的5.6.3.4 条只是对CL01的5.6“测量溯源性”的补充要求,不属于对4.13“记录控制”的补充要求,不能作为“记录”违规的断案依据,只能作为“溯源性”的违规断案依据。记录的违规还是得在“记录”的法规中去找为什么违规,所以应该查找CL01的4.13“记录控制”的各个小条款,其中4.13.2.1条规定技术记录“每项检测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现在《标准物质配制记录》中,缺少稀释溶剂、有效期限等信息,显然没有达到技术记录的信息应“充分”的要求,也就是违背了“记录”的这一条规定。
您觉得“充分”主要包括哪些?5.6溯源性的记录算不算技术记录?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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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您觉得“充分”主要包括哪些?5.6溯源性的记录算不算技术记录?
是的,5.6是“测量溯源性”的补充要求,讲的是“溯源性”要求,不是讲“记录”要求,大标题就错了。判定不符合项要按过程方法逐一对号入座,“过程”就是“工作”,溯源性的工作和记录的工作不是一回事,现在的问题是记录的工作没有做到位,不能打在溯源性工作上,即便是溯源性工作不够理想,也是因为计量工作不到位造成,因此板子必须打在计量工作上,要与描述“记录”工作要求的条款4.13“记录控制”的小条款对号入座。4.13.2.1条规定技术记录“每项检测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目的是确保检测和校准“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重复”,“缺少稀释溶剂、有效期限等信息”如何使标准物质配制“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重复”?
mm_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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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10 5.6.3.4 实验室应制定程序,规定标准溶液和其他内部标准物质的制备、标定、验证、有效期限、注意事项或危害、制备人、标识等要求,并保存详细记录。标准溶液的配制应有逐级稀释记录。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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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新版本GB/T19001-2015来看,新版本取消了文件的层次划分,不再强制要求划分为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第三层次文件、质量记录等,仅分为应保持的文件化信息和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两个种类,其中应保持的文件化信息指所有的文件,手册、程序文件、第三层次文件,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内部文件、外来文件等等,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则主要指记录,有时候文件也可以当作应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
  楼主的问题是“《标准物质配制记录》中缺少稀释溶剂、有效期限等信息”,说的是这个“记录”不合格,也就是“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中应保留的信息不全。CNAS-CL01的4.13.2.1条规定作为技术记录,“每项检测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这恰恰就是对“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的应该保留的信息保留信息充分性或完整性的要求。而5.6条是“测量溯源性”的补充要求,讲的是“溯源性”要求,不是讲对“记录”的要求。因此楼主问题的不符合项应该判为不符合CNAS-CL01的4.13.2.1条规定。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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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新版本GB/T19001-2015来看,新版本取消了文件的层次划分,不再强制要求划分为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第三层次文件、质量记录等,仅分为应保持的文件化信息和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两个种类,其中应保持的文件化信息指所有的文件,手册、程序文件、第三层次文件,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内部文件、外来文件等等,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则主要指记录,有时候文件也可以当作应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
  楼主的问题是“《标准物质配制记录》中缺少稀释溶剂、有效期限等信息”,说的是这个“记录”不合格,也就是“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中应保留的信息不全。CNAS-CL01的4.13.2.1条规定作为技术记录,“每项检测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这恰恰就是对“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的应该保留的信息保留信息充分性或完整性的要求。而5.6条是“测量溯源性”的补充要求,讲的是“溯源性”要求,不是讲对“记录”的要求。因此楼主问题的不符合项应该判为不符合CNAS-CL01的4.13.2.1条规定。
非常感谢,我也开始怀疑CL10了,不过不管开在哪条,整改都是针对记录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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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非常感谢,我也开始怀疑CL10了,不过不管开在哪条,整改都是针对记录


  如果整改的话,应该查找造成信息记录不全的原因,针对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加以改进。如果仅仅是针对记录改进就称为“纠正”,而不能称为“纠正措施”。
  把不合格项变成合格项,属于就事论事,称为“纠正”。针对不合格项产生的原因加以改进以杜绝不合格项的再次发生,称为“纠正措施”。造成信息记录不全的原因可能是有关人员疏忽,也可能是有关人员不懂,不知道,还可能是文件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原因不同,纠正措施也就不同。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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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如果整改的话,应该查找造成信息记录不全的原因,针对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加以改进。如果仅仅是针对记录改进就称为“纠正”,而不能称为“纠正措施”。
  把不合格项变成合格项,属于就事论事,称为“纠正”。针对不合格项产生的原因加以改进以杜绝不合格项的再次发生,称为“纠正措施”。造成信息记录不全的原因可能是有关人员疏忽,也可能是有关人员不懂,不知道,还可能是文件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原因不同,纠正措施也就不同。
受教了
King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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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做为一名审核员,一定会追查一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是体系文件中没有规定应当记录的内容? 还是有规定没有执行相应的规定?还是规定没有执行呢?
CNAS-CL10 5.6.3.4 实验室应制定程序,规定标准溶液和其他内部标准物质的制备、标定、验证、有效期限、注意事项或危害、制备人、标识等要求,并保存详细记录。标准溶液的配制应有逐级稀释记录。
这一条款有要个方面要求,一是强调的是实验室应制定程序,有相应的规定要求;二是强调保存详细记录,即有规定你没有按规定保存相应的记录也是不可以的;
所以判在此条款是适当的。
CNAS-CL10 5.5.2  实验室配制的所有试剂(包括纯水)应加贴标签,并根据适用情况标识成份、浓度、溶剂(除水外)、制备日期和有效期等必要信息。
这一条款强调的是试剂的标识信息,所以与配置记录的关系不大;
另外,CNAS的应用准则是对认可准则的补充和细化,是更为具体的要求,在不符合判定时要就近不就远。在有应用准则的情况下,通常优先按专业领域进行判定。CL10是CNAS根据化学检测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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