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授权证书使用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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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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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获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其已授权的检定项目,由于一些原因该项目被停止授权。该法定技术机构立即作出了该项目在停授权期间,只出校准证书,不出检定证书的响应。现讨论的问题是,该项目的校准证书上能使用计量授权证书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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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猫猫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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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是不能的
-------
还有个问题:这种法定计量授权只针对检定?不包含校准?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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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我觉得是不能的
-------
还有个问题:这种法定计量授权只针对检定?不包含校准?


可认为可以的人说,计量授权证书号:

是针对该机构的,不针对具体项目。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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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我觉得是不能的
-------
还有个问题:这种法定计量授权只针对检定?不包含校准?


你提的问题可查阅JJF1069—2012

实际上,除了检定外,还有校准、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型式评价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
附件:
西瓜猫猫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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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可认为可以的人说,计量授权证书号:

是针对该机构的,不针对具体项目。


我不在法定计量机构,但是我以我们CNAS资质为例来说明一下;
比如我们有CNAS资质,有个证书编号:L111XXX,资质范围为:电子电气 XXX领域GB/T XXX标准 ........等一系列
如果哪天我电子电气某个领域因不小心被取消资质了或在整改,那么我这个领域是不可以出CNAS报告的了
-----------------------以上为检测实验室的案例----------
刘老师说的这个问题,我想知道:
1、是所有的检定都被取消了吗?还是某个项目的检定被取消了?
如果是某个领域,比如长度的检定被取消资质了,那么你不能在长度检定证书上用这个标志,但是其他的项目比如热电,还是可以用的。
-----------
以上为我的理解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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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我不在法定计量机构,但是我以我们CNAS资质为例来说明一下;
比如我们有CNAS资质,有个证书编号:L111XXX,资质范围为:电子电气 XXX领域GB/T XXX标准 ........等一系列
如果哪天我电子电气某个领域因不小心被取消资质了或在整改,那么我这个领域是不可以出CNAS报告的了
-----------------------以上为检测实验室的案例----------
刘老师说的这个问题,我想知道:
1、是所有的检定都被取消了吗?还是某个项目的检定被取消了?
如果是某个领域,比如长度的检定被取消资质了,那么你不能在长度检定证书上用这个标志,但是其他的项目比如热电,还是可以用的。
-----------
以上为我的理解


西版你说得很对,举的例子也很恰当。法定计量机构考核与也是CNAS资质认可也是一样的,考核最后也是要给出上述的经确认的项目表。再由上级计量行政部门授权,从而有了计量授权证书号。
我说的是部分检定项目被取消资格,应该是如果是某个领域,比如长度的检定被取消资质了,那么你不能在长度检定证书上用这个标志,但是其他的项目比如热电,还是可以用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有时往往被这是机构考核的计量授权证书号让人有些犯糊涂。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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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检定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或授权,具有强制性。校准应该属于市场的溯源行为,不存在行政许可或授权。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能力认可制。如果校准完全与检定一样,那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无论是检定项目的授权,还是校准项目的能力认可,都有其相应的范围限定,不能超范围经营。从刘老师所发的《检定证书》部分内容照片来看,这只是检定机构的资质声明部分,从理论上来说,这部分内容不应出现在《校准证书》中(但目前有点乱,其根本原因就是《计量法》未给予校准一个明确的说法与定位,导致这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行政管理部门都在打擦边球),其信息也不全,缺少授权范围的表述。第二行计量授权机构的信息应改为“本项目经××单位授权。”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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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从理论上说,检定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或授权,具有强制性。校准应该属于市场的溯源行为,不存在行政许可或授权。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能力认可制。如果校准完全与检定一样,那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无论是检定项目的授权,还是校准项目的能力认可,都有其相应的范围限定,不能超范围经营。从刘老师所发的《检定证书》部分内容照片来看,这只是检定机构的资质声明部分,从理论上来说,这部分内容不应出现在《校准证书》中(但目前有点乱,其根本原因就是《计量法》未给予校准一个明确的说法与定位,导致这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行政管理部门都在打擦边球),其信息也不全,缺少授权范围的表述。第二行计量授权机构的信息应改为“本项目经××单位授权。”
是的,按理JJF1069是依据《计量法》的,而计量法并不校准、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这样的话现行JJF1069的合法性都应置疑!但既然是这样了,我们就只能当是校准也是两条腿走路:有实行的是能力认可制的,也有实行行政许可或授权的。路云专家:你说是吗?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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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从理论上说,检定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或授权,具有强制性。校准应该属于市场的溯源行为,不存在行政许可或授权。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能力认可制。如果校准完全与检定一样,那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无论是检定项目的授权,还是校准项目的能力认可,都有其相应的范围限定,不能超范围经营。从刘老师所发的《检定证书》部分内容照片来看,这只是检定机构的资质声明部分,从理论上来说,这部分内容不应出现在《校准证书》中(但目前有点乱,其根本原因就是《计量法》未给予校准一个明确的说法与定位,导致这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行政管理部门都在打擦边球),其信息也不全,缺少授权范围的表述。第二行计量授权机构的信息应改为“本项目经××单位授权。”
是的,当我们在说检定与校准的区别时,不是说检定是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而校准是自行溯源行为。要这样看来JJF1069太霸道了,也许这就是我们这个国度的特点。就说CNAS认可吧,当时是自主了一把,但现在也在认可前,其计量标准得按JJF1033通过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相应人员得取得计量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再者就是CNAS认可机构,也得服从质监部门的管理,也许在我们这里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的溯源行为。或许之所谓市场的溯源行为,只是指最终用户,如果其计量器具不属强检范畴,他不需要三C认证,也不要QS(或CS),…………,那么他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溯源,也许是可以自主。
小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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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根据JJF1069进行考核,其中包括检定授权、校准授权,按JJF1069进行授权的校准有别于校准实验室认可的校准项目确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授权进行的校准项目的依据是所建立的计量标准,未建立计量标准不会对该项目进行校准授权。授权证书由证书、证书副本和授权项目表组成,项目表又分经确认的检定项目表和经确认的校准项目表。上面所提出的问题需确认是何种原因停止授权的额,如果是计量标准进行了停用或撤销,可定是不能再使用授权证书号的。如果接到的通知仅是对经确定的检定项目表中的项目停止授权,在校准证书中就可以继续使用。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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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小骗子祥尽的解答,我们是标准到期没能按规范提前半年申报,而现在我们不是省局直管了,所以省局就按规范办。这样的情况应该是不能用授权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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