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浙江省第一起进入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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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由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和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这是浙江省第一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也是全国首例由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转入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6年3月,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吕某进行施工,吕某在挖桥墩基础坑时造成污水管道断裂,含油废水进入到拔茅大坑内桥墩基础坑中。事发后,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和吕某均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措施,仍由抽水泵(原用于抽干桥墩基础坑中河水)继续工作,导致含油废水被泵入拔茅大坑并汇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经调查,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在组织员工清理位于该公司门口桥边污水井内的油污时,员工将部分清理出的含油废水(共计约90公斤)偷倒入园区污水井内,从而进入污水管网。另经查明,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员工曾多次往该公司车间附近污水井内偷倒废淬火油累计约250公斤,涉案含油废水系废淬火油与污水井内污水混合而成。该事件造成相关河段的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且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达到完全恢复。
事件发生以后,新昌县环保局将案件信息通报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同步介入本起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并提供法律咨询。同时,在绍兴市环保局组织当事人进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过程中,检察机关也进行了全程监督。由于赔偿磋商不成,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作为原告提出诉讼,本案转入诉讼程序,绍兴市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本案支持起诉。在1月16日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新昌县两家公司的代理人均当庭表示已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对原告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所提出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目前,法院正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希望更多的社会公益组织加入环保行列,监督环境污染,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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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来讲早在两年前,就有多起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报道。由民间环保组织充担诉讼人是一个好办法,它解决了因环境污染被害方投诉无方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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