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是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的依法认证,CNAS是实验室认可机构按CNAS-CL01要求的第三方认可,前者是法律的许可,后者是能力的认可,两者不是一回事,原则上审核员或评审员来自不同的机构。虽然一个是认证、一个是认可,但针对的都是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实验室可以合并策划,按国家标准GB/T27025和国家认监委下发的国认实〔2015〕50号文附件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统一编制体系文件。当实验室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的CMA认证时,国家质检总局授权CNAS认可机构认证,CNAS认可与CMA认证由同一家机构执行,因此17楼说可以合并进行完全正确。但申请省级CMA认证时(绝大多数实验室都是申请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CMA认证),则不能将CNAS认可两者合一进行。